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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取都江堰智慧 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全周期治理
发布时间:2026年11月07日 06:53:59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吸取都江堰智慧 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全周期治理

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四川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郭彦

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社会矛盾纠纷无时不有、无处不在。我们治理社会矛盾纠纷,就要像治理岷江水一样“宜疏不宜堵”。把都江堰蕴含的“因地制宜、顺势而为、天人合一、治水利民”的东方哲学,嵌入现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处置全周期治理之中,是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也是对“枫桥经验”的传承与发展。我们要充分借鉴都江堰工程智慧,通过积极助推,做优纠纷预防化解资源整合能力;首抓源头,做细方案设计与源头预防;突出分流,做大诉讼与非诉讼的双轨并行;夯实诉讼,做强司法兜底保障与“衍生案件”治理;要在治本,做实岁修疏浚与类案化解,进一步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全周期治理。

积极助推,做优纠纷预防化解资源整合能力。积极助推,就是让法院从“孤军奋战的治水者”转变为“辅助渠首工程的参谋官”。李冰之所以能够建成都江堰,不是靠他一个人,而是因为他作为蜀郡太守,能够做好顶层设计、科学统筹推进,拥有调动整个郡内人力、物力、财力的行政权力和资源整合能力。与都江堰一样,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是一项系统工程。人民法院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体系中要摆脱“单打独斗”的角色定位。

首先要充分发挥法院反映社会矛盾纠纷“晴雨表”的优势。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职能,主动向党委政府提交社会矛盾纠纷态势分析报告,将矛盾纠纷防范化解纳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的顶层设计。

其次要实现从“末端兜底”向“前端赋能”转变。派出法官团队入驻综治中心,主要职能是去“培训、指导、赋能”入驻综治中心的人民调解员等人员,相当于都江堰堰工对岁修队伍的培训,让一线力量具备初步的“分流能力”。

再次要促进形成“党政主抓、法院主推、多方主办”的治理格局。党委政法委主抓综治中心“五有”“五个规范化”建设和考核问效;法院主推司法确认的绿色通道、示范判决的引领机制、风险预警的数据机制;司法局主抓调解员队伍培训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主抓行业内纠纷的行政调解与前端预防。

首抓源头,做细方案设计与源头预防。首抓源头,就是通过“深淘”找到制度病灶防患未然、治理源头,通过“低堰”让小微纠纷自然排出,不让它们汇聚成诉讼洪峰。

一是“深淘滩”,深入挖掘矛盾纠纷的制度性根源和源头防范。法院每年会产生海量的裁判文书,其中蕴含着大量法治个案信息和“风险信号”。例如,某类格式合同条款频繁被认定为无效,说明该行业的示范文本有问题;某类行政行为频繁被撤销,说明执法程序存在瑕疵。法院应当定期形成司法白皮书或司法建议,向人大、政府、行业协会推送,推动从制度层面“深挖清淤”,防患于未然。

二是“低作堰”,为小微纠纷设立低门槛的“自动溢洪”通道。很多纠纷之所以进入诉讼程序,是因为前端没有低门槛的解纷渠道。例如,物业费纠纷,可以推动住建部门建立“物业纠纷快速调处中心”,收费标准、投诉渠道前置公示;邻里漏水纠纷,可以推动街道建立“应急维修基金﹢快速调解”机制。让这些小微纠纷在“堰低”处自然溢出,不进入诉讼渠道。

三是做好方案设计阶段的“法治体检”。在重大项目立项、重大政策出台前,法院或者政法委、司法局可以提前介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供“法治意见书”,从源头上避免因政策设计不当而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纠纷。这相当于在都江堰选址之初,李冰就对岷江的水文、地质、弯道进行了全面勘验。

突出分流,做大诉讼与非诉讼的双轨并行。突出分流,就要建好“法治鱼嘴”,让纠纷该进调解的进调解、该进仲裁的进仲裁、该进公证的进公证,只有那些确实需要司法裁判的“疑难杂症”才进入“诉讼宝瓶口”。

首先要构建“法治鱼嘴”,建立分流机制。借鉴都江堰“水到鱼嘴自然分”的工程逻辑,市县两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要积极协助同级综治中心构建有效的首次分流机制。同时,在立案大厅设置“导诉分流台”进行二次分流,由法官或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诊断”。对于适合调解的传统民商事案件、简单的行政案件,比如家事、邻里、小额债务、商事纠纷、简单损害赔偿案件等引导至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引导至仲裁机构;适合公证赋强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引导至公证处办理赋强公证。经过前面分层分类过滤后,对确实无法调处的、不愿意调解的、不服调解的、案情疑难复杂的,让其进入诉讼这个“宝瓶口”。

其次要给非诉解纷“赋能”,让调解协议有充足的“法治含金量”。都江堰的内江之所以能灌溉,是因为它经过鱼嘴分流后,还有飞沙堰排沙、宝瓶口限流等后续工程保障。同理,前端分流调解的调解协议不能简单“一调了之”,当事人期待法治效力保障的,法院应当建立司法确认的绿色通道,当事人可以当场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在24小时内出具确认裁定,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再次要给定分止争兜好底。法院要积极协助并支持前端各种解纷力量加强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权等的识别与阻断,建立不诚信诉讼黑名单,在分流阶段识别并予以程序性驳回,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前端分流的案件没有调处好的、对调处不服的、对坚决放弃调处的,法院要起到兜底保障作用。

夯实诉讼,做强司法兜底保障与“衍生案件”治理。夯实诉讼,就要建好“法治宝瓶口”,筑牢底线、建牢防线,确保法官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检验,确保通过高质效的一审裁判和精细化的“衍生案件”治理,让每一个进入诉讼的案件都能案结事了。

首先要大力提升一审质效。一是事实查明要“深淘”。不能停留在“坐堂问案”,也不要简单的“谁主张谁举证”,对于关键事实要主动调查、依职权调取证据,防止因事实不清导致二审发回重审。二是法律适用要“有刻度”。通过类案检索、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把关,做好规则判断、价值判断和路径判断的有机结合,确保裁判尺度统一,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从而服判息诉。三是判后答疑要“透亮”。案子不能判完了事,特别是对于败诉方,法官或法官助理应当主动解释“为什么输了”,把法律逻辑讲透,从心理上消解其上诉冲动。

其次要深化“衍生案件”治理。要树立“一次性有效解纷”的理念,通过提升一审质效、判后答疑全覆盖,将上诉率压降到合理区间;在审理阶段要查明财产状况、评估履行能力,让判决主文做到明确具体可执行,同时通过督促当庭过付、违约惩罚条款等机制,提高自动履行率;严格再审标准,在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同时,通过听证、实质复查等方式,让申诉复查成为一次“矛盾沉淀”,从而减少申诉。

再次要坚持刚柔并济。宝瓶口的智慧在于“可控”,司法裁判同样应该如此:坚守公正底线,确保所有司法裁判“不得无中生有、不得颠倒黑白,不得畸轻畸重、不得显失公允”;坚守刚性要求,对于严重侵权、恶意违约、刑事犯罪等行为,必须依法裁判,维护法律权威;坚持柔性处理,对于家事、邻里等民生类纠纷,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心理疏导等方式,修复社会关系。

要在治本,做实岁修疏浚与类案化解。要在治本,就是要借鉴都江堰每年岁修、每三年大修的常态化维护机制,强化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价值和建立“岁修机制”,通过抓源头减少和遏制矛盾纠纷,及时消解矛盾纠纷苗头,通过类案化解、数据预警、文化浸润等,实现从“治已病”到“治未病”的根本性转变。

一是坚持类案化解,促进从“个案处理”到“批量清零”。司法实践中,应坚持“示范判决﹢平行调解”,对于物业纠纷、信用卡纠纷、教育培训退费纠纷等群体性案件,法院可以选取典型案件进行精细化审理,形成“示范判决”。其余平行案件,参照示范判决的标准进行调解或速裁,实现“判一个、调一片”;坚持“司法建议﹢行业整改”,对于某个行业频繁出现的同类纠纷,如某健身连锁店的预付费纠纷等,法院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本身发出司法建议,推动行业整改,从源头上预防纠纷产生。

二是强化数据赋能,建立社会矛盾纠纷“预警系统”。都江堰的堰工通过观察“水则”上的刻度,预判来年水情。法院同样可以建立司法大数据分析平台,比如某一地区的纠纷数量异常上升就向该地区党委政府发送预警;某一行业的涉诉案件激增就向行业主管部门发送预警;某一法官的发改率异常就进行内部质效预警。真正让司法大数据分析成为风向标,精准指导社会治理资源的投放。

三是加强文化浸润,合力培育“无讼”的社会土壤。都江堰之所以能运转两千多年,除了工程本身,还有一代代堰工对“乘势利导”文化的传承。对应到社会治理层面,法院不能只做“裁判者”,还应当成为法治文化的传播者:比如通过巡回审判、以案释法、法治副校长、社区法官、法治指导员等机制,让法治精神像都江堰的水一样,浸润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结合办案实践推动“无讼村居”“诚信企业”创建,从社会层面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郭彦)

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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