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六旬保洁工工作中摔伤诉请确认劳动关系法院:入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驳回诉请
本报讯 保洁、保安等岗位经常聘用超龄务工人员,一旦在岗受伤,双方常常为用工性质产生分歧。近日,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2024年9月1日,时年63周岁的姜某入职当地一家物业公司从事小区保洁工作,每月工资2400元,按月发放,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物业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超龄工伤保险。2026年2月,姜某在小区内清扫作业时脚下打滑摔倒,右手桡骨骨折。事发后物业公司及时送医,并垫付部分医疗费。
伤情稳定后,姜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岗位上受伤,和物业公司构成劳动关系。2026年5月,姜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自2024年9月1日起与该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姜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姜某入职时已年满63周岁,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公司曾委托其家属为其投保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也积极承担救治费用,已经履行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某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但享有上述权益不等于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姜某入职时已63周岁,其要求确认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
(伊磊)
法院驳回确认劳动关系请求,是不是意味着受伤后无法索赔?法官提示,二者不能等同。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虽然法律规则不同、救济路径不同,但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依法按劳务关系处理,姜某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就人身损害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赔偿,还可依据商业保险合同申请理赔。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务工,并不必然成立劳动关系,要结合年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用工模式等因素综合判断。即便认定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依然负有保障劳动报酬、劳动安全防护、职业伤害救济等义务,不能简单以对方年纪大而免除自身责任。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项目职业伤害保障等方式分散风险。对于超龄务工人员,入职时尽量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报酬、安全责任、保险安排;妥善留存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凭证、诊疗票据等证据,发生损害后理性维权。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一字之差,维权路径截然不同。司法裁判划定清晰边界,不是为了降低保护标准,而是引导双方树立正确预期:劳有所得、伤有所保是底线,依法用工、理性维权才是化解矛盾的正道。(伊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