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循实证以明是非
南宋淳祐七年(1247年),时任湖南提点刑狱使的宋慈将断案检验的经验凝于笔端,著成《洗冤集录》五卷。这部著作开世界法医学先河,被后世历代司法官奉为圭臬,其精神内核便是宋慈一以贯之的“重证据实”观,强调“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
古代司法实践普遍存在重口供、轻检验的积弊。不少官员坐堂问案,仅凭堂上口供定夺生死,甚至动辄刑讯逼供,冤狱时有发生。对此,宋慈主张“事莫明于有效,论莫定于有证”。他强调“狱贵初情”,要求司法官凡遇命案,务必亲临现场勘查,“不可避臭秽”,更不能仅凭下属禀报便妄下判断。在他看来,初次勘查所见是厘清案件真相最为珍贵的初始信息。他强调断案“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通过不同渠道的相互印证,最大限度接近客观事实。这种摒弃主观臆断、立足现场实证的办案理念,在口供至上的古代司法环境中,尤为难能可贵。
宋慈办案注重实证,认为“凡检验,不可凭旧日文书以为依据”“须是躬亲检验,审视详明”。他将常见致命原因归纳为刀刃杀伤、他物殴击、拳手殴击、自缢、投水、病患等数类,却不拘泥成法,要求检验者对每处伤痕的形态、深浅、成因做细致入微的观察辨析,通过伤痕特征反推案件经过。他总结出诸多兼具实用性与巧思的检验方法,如在阳光下用红油伞覆盖尸骨,借助滤光效应显现骨上的隐蔽伤痕;又如通过滴骨验亲的方式尝试辨识身份。以今日的眼光看,这些方法虽有时代局限,却展现了朴素的科学实证精神,是古代司法者借助技术手段探寻真相的可贵尝试。
宋慈深知冤狱之害,故而反复强调“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为避免“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他要求检验官务必“审之又审”,对任何微小疑点都要“反复参验”“不敢萌一毫慢易心”。对于刑讯逼供,宋慈深恶痛绝,认为“证以刑取,其词必谬”。他强调“重勘复检”的重要性,通过多重检验环节相互制衡,防范检验失误与主观偏私。这种审慎求实的态度、对刑讯的批判、对程序制衡的重视,不仅为后世防范冤假错案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诫勉,更蕴含着深厚的为民情怀与朴素的程序正义意识,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熠熠生辉的精神财富。
斗转星移,现代司法的制度体系、技术手段早已远胜古代,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内核从未改变。宋慈的“重证据实”思想,与当代法治秉持的证据裁判原则相契合,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源自历史深处的精神滋养。
传承宋慈的司法智慧,首先便要传承其“不敢萌一毫慢易心”的审慎态度,慎重对待手中的每一起案件、每一份证据,将公平正义镌刻于每一个司法细节。其次是传承其“躬亲检验”的实证精神,坚持亲历性原则,对关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应尽可能亲自复核或讯(询)问,对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务必细致查验核对原物原件。通过实质化审查辨析证据的真伪与证明力,对证据链条中的矛盾与疑点一查到底,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切实做到“狱贵初情”,确保案件根基牢固。
与此同时,当代司法也在传承中不断发展,用现代科技为“重证据实”赋予新的内涵。宋慈当年以红油伞验骨的巧思,如今已演进为更为精密的法医鉴定、微量物证分析、电子数据取证等技术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被广泛应用于证据筛查与分析,大大提升了发现、固定、审查、运用客观证据的精确度与效率。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传承这份宝贵的法治遗产,便要汲取其中穿透时空的理性力量:避免主观臆断,坚守客观公正立场;避免片面取证,构建完整、合法、有效的证据链条;避免草率定案,坚持疑点必查;反对唯口供论,构建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当传统司法智慧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融相生,宋慈的洗冤初心,终将在新时代的法治进程中持续焕发恒久的生命力。
(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