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做实生态修复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梁洪霞
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法典总则第31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为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领域统筹履行“四大检察”职能提供了实体法依据。生态修复被法典确立于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体系中,而修复义务能否从法律条文转化为受损生态的实质恢复,关键在执行环节。行政非诉执行作为衔接行政处罚与司法强制的核心程序,是生态修复责任落地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行政检察监督大有作为的领域。
实践中,生态修复义务多通过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司法裁判予以确定,但生态修复兼具系统性、周期性、专业性特征,执行链条长、涉及部门多,部分地区仍存在整改推进乏力、验收标准模糊、“纸面修复”、“虚假整改”等问题,出现程序闭环而生态损害未除的现象。行政检察兼具监督法院执行活动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职能,在法典全面实施的背景下,如何依托行政检察职能破解生态修复执行堵点,是基层检察机关必须回应的实践课题。
以规则细化明确监督边界
行政检察监督生态修复执行,首先面临监督边界的法理问题。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108条,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该规则对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规定较为原则,尚未针对生态修复案件形成专门操作规范。生态修复案件不同于金钱给付类执行案件,其监督对象不仅包括法院的执行裁定行为,还涉及“裁执分离”模式下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行为——后者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监督范畴、检察机关以何种方式介入,现行规则均未明确。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在案件启动条件、审查重点、修复验收标准等方面缺乏统一标尺,容易出现监督尺度不一或监督缺位的现象。
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性文件或司法解释,专门细化生态修复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规则。在监督对象上,明确法院裁定行为与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为均属监督范围,厘清“裁执分离”模式下的介入时点:监督程序自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之时即可启动,既可以对裁定合法性开展同步审查,也可对后续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生态修复的全过程跟进监督,覆盖裁定作出、修复实施、验收评估全链条。在审查内容上,将生态修复义务实质履行情况列为重点审查事项,细化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变通执行修复义务的监督程序。在办案标准上,统一线索受理、调查核实、跟进督办、结案归档全流程规范。同时,制度设计应区分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明确替代性修复的生态等值要求,将修复实效、后期管护落实情况纳入结案实质性审查要件,摒弃仅以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即结案的模式,既防止越位干预行政技术判断,也避免监督缺位。
以手段强化提升监督刚性
生态修复治理周期长、整改难度大,仅依靠制发检察建议容易出现“重回复、轻落实”的情形,致使监督流于形式。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以书面整改承诺替代实质修复,拖延履职、变通执行,而检察机关缺乏强有力的跟进惩戒手段,导致监督链条拉长、治理成本增高。破解这一困境,需构建“实质审查—闭环跟进—分层约束”的递进式监督体系。
首先,做实实质审查是基础。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全面调取执行台账、修复方案、监测报告等书证材料,同步开展实地核查,把修复工程实际进度、管护措施落地情况作为核心审查内容。对争议较大的复杂案件常态化开展检察听证,由行政机关陈述整改情况,厘清事实分歧,提升监督公信力。其次,健全闭环跟进是关键。对书面回复但未实质修复、虚假整改、拖延履职的,不得简单结案,建立“提出建议—跟踪推进—实地复核—销号归档”闭环机制,将实地复核作为生态修复案件结案必备环节。坚持分层分类处置,对客观存在困难、整改有序推进的侧重督促指导,对主观怠于履职、弄虚作假的加大监督力度。再次,强化约束兜底是保障。对拒不落实监督意见、生态环境损害持续扩大的,综合运用层级通报、向党委人大报告、移送纪检监察线索等方式,构建多层次约束体系,破解检察建议柔性有余、刚性不足问题,做到依法监督与谦抑审慎相统一。
以协同联动打通治理闭环
生态修复横跨行政处罚、司法裁定、组织实施等多个环节,相关信息分散在法院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仅靠检察机关个案监督难以实现全链条管控。法典第33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为府检法协同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协作机制多停留在文件会签层面,信息壁垒尚未真正打破,“法院不管实施、行政等待裁定”的推诿现象在“裁执分离”模式下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首先,打通信息壁垒是前提。搭建跨部门信息共享渠道,推动行政处罚文书、准予执行裁定、修复进度、阶段性评估、验收销号材料互通,明确信息报送内容、时限、对接责任人,推动协作机制由“文件会签”转向“实质运行”,改变个案申请调阅材料的被动局面。其次,完善协同制度是支撑。健全联席会议、线索移送、联合巡查、专项督办制度,对周期长、多方参与的重大修复案件开展联合督办;针对跨领域复杂案件建立联合研判机制,共同梳理治理堵点,协同破解修复资金、施工条件、政策适用等方面的现实难题。再次,明晰权责边界是保障。理顺府检法三方分工:法院负责裁判作出与司法程序审查,行政机关承担修复方案审核、组织实施、质量管控、验收销号主体责任,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定位依法履行行政检察职能,不替代行政专业判断,不直接参与修复方案制定、工程实施等行政事务,构建“司法定责、行政施治、检察督责”的治理格局。
以专业赋能增强监督穿透力
生态修复涉及土壤治理、植被恢复、污染清除等大量工程技术事项,单纯法律审查难以识别表面清理代替实质修复、临时绿化规避长期管护等隐蔽问题。行政检察人员通常仅具备行政法与诉讼监督知识,缺乏环境科学、土地复垦、生态修复工程方面的系统培训,面对行政机关提交的“已完成修复”报告,难以从技术层面甄别其是否存在变通执行情形,这是制约监督穿透力的核心短板。
对此,其一,借力外部专业力量是直接路径。建立专家辅助办案、第三方评估协作机制,吸纳生态环境、土地复垦领域专业人员参与修复方案研判、现场勘查、成效评估,弥补办案人员专业短板。同时规范专家遴选、意见出具、证据采信流程,保障技术意见客观中立,防止以技术判断替代法律监督——专家意见是辅助检察判断的参考,监督结论仍须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其二,提升队伍专业素养是基础工程。围绕法典、生态修复技术标准、典型案例开展业务培训,兼顾法律与行业常识,重点培育行政检察人员发现异常线索的能力,确保其能够识别明显的虚假修复、变通整改等问题。其三,用好数字技术是增效手段。探索搭建生态修复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整合行政处罚数据、法院裁定数据、修复验收数据等多源信息,设置修复期限超期预警、验收节点逾期预警等规则,依托现有政务数据聚焦修复超期、验收缺失等风险实现自动预警,推动监督由事后纠错转向全过程动态监测。模型运行中需注重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确保监督活动依法规范开展,实现法律监督与技术赋能的有机融合。
(作者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