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购买上百株走私进境的仙人球法院:明知走私物品仍直接购买,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
本报讯 仙人球是一种集观赏、环保、药用等价值的植物,不少植物爱好者喜欢购买种植。但若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仙人球,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涉仙人球走私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魏某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没收涉案珍稀植物。
2021年7月6日,爱好仙人球养护的魏某在网络聊天中明确知晓黄某所销售的泰国仙人球系走私进境的,仍从黄某等走私团伙(已判决)经营的某直播间购买泰国产的“米哈”仙人球。截至2022年7月,魏某先后购买泰国产仙人球共计189株,交易总金额89万余元,其中118株已经走私进境交付,另有71株尚未完成走私进境。经鉴定,案涉仙人球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属于我国法律保护的珍稀植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有关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明知珍稀植物是国家禁止贸易、携带、邮寄入境物品的情况下,直接向他人购买走私进境的属于珍稀植物的泰国仙人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结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李建杰 张琪琪)
实践中,一些人对走私犯罪的认知往往停留在“谁组织走私、谁承担责任”的层面,认为只有那些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或携带货物、物品进出关境的卖家,才是走私罪的追责对象。事实上,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该条文直接将走私行为刑事追责的范围延伸到了走私链条的收购端,明确该类买家的非法收购行为属于间接走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构成间接走私的,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主观上明知所购买的货物、物品,系他人走私入境的;二是客观上实施了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行为,即第一手交易,若经过其他人转手,即便买家明知货物、物品是走私的,也不适用该条款,不以走私罪论处。本案中,魏某在明知黄某等人所销售的仙人球系走私进境的珍稀植物后,仍然直接向走私人出资购买,且该仙人球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故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
珍稀植物是宝贵的生物资源。法官提醒,不少网络直播间、社交平台存在私下兜售境外仙人球、多肉等奇异植物的情况,广大植物爱好者应当树立和提高保护珍稀植物的意识,如确需购买境外珍稀植物,应当通过正规合法途径购买,并核实完整合法进口审批、报关手续,切勿因个人爱好,沦为走私链条的参与者,触碰法律红线。(李建杰,张琪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