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的六项程序性内容
□ 张云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现代侦查技战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程序的重要意义在于确保实体法的规定从抽象走向现实。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程序内容是该制度具体实施合法性、权威性、严肃性的基本保障和内在要求。一套较为科学、完整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程序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正式启动程序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正式启动应当坚持“依职权启动为主、依申请启动为辅”。对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当日同时宣布启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并开展相应的考察工作;对于依法作出有罪判决的,法院应当依法在作出判决当日同时宣布启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刑罚执行完毕后开展相应的考察工作,其中对于判决有罪但免予刑罚的,则立即开展相应的考察工作。此外,轻微犯罪人员若发现决定机关没有依法启动犯罪记录封存的情形,可以书面形式提请启动犯罪记录封存程序。
具体封存程序
首先,对作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决定的,由相关单位封存该人员的犯罪记录(档案)并实行专门管理,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此相关的犯罪事实不在对社会公开的各项载体中载明,所受犯罪处罚的事项不再记入户籍登记、学籍档案、人事档案;对于已经记入的,由相关单位予以撤销。有关单位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时,不得载明该犯罪情况。
其次,对被封存轻微犯罪记录的人员,在复学、升学、从事法律没有明确限制的职业时,与其他人享有同等权利,免除犯罪记录报告义务;学校、用人单位不得因曾经的犯罪事实而拒绝其复学、升学、就业和录用。
当前,我国的两大司法信息公开渠道,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12309中国检察网,应当对案件的信息公开进行必要的限制,对于需要封存的司法文书且确有网上公开必要的,应当对诉讼主体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笔者建议,可以尽快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设置复制、转载的必要管理权限,建立与第三方的数据合作交换机制,并引导搜索引擎设立便捷删除功能等,以进一步保障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实践效果。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节点,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数据筛查与清理机制,定期对已被封存或下架的轻微犯罪记录信息进行主动检索和移除。同时,相关技术运营主体应当完善内部合规审查流程,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履行删除义务,防止已封存记录通过缓存、镜像或关联推荐等方式继续扩散。
相关查询程序
查询犯罪记录并不意味着解封犯罪记录,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适用领域。就“查询”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就其适用的场景规定较为明确,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却并不仅局限于办理刑事案件,还有可能在办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依法查询被封存的轻微犯罪记录。若简单认为所有出于“办案需要”的查询轻微犯罪记录就意味着具有自然解封的效力,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将名存实亡、形同虚设。此处应当注意的是,需要将司法机关与一般单位的查询加以区分:对于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而申请查询的,封存主体依法可以允许其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件材料;对于司法机关以外的一般单位申请查询,封存主体原则上应当依法审核申请的法律依据与用途,分别通过告知其是否受过法律处分、被判处的罪名、刑期、提供裁判文书的方式满足其需求。
权利救济程序
公民权利救济是权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故意或者过失泄露轻微犯罪记录的行为,不仅侵害轻微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同时损害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正常管理秩序。为此,轻微犯罪人员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保障自身的轻微犯罪记录不被泄露或者不当使用的权利。除此之外,一方面,轻微犯罪人员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控告等刑事手段,维护自身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后不被违法侵害的权益;另一方面,轻微犯罪人员也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反映被封存的轻微犯罪记录遭到不法侵害的情况,借助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力量维护自身犯罪记录封存的隐私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
基本解封程序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后的解封程序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法定解封,即因再次犯罪、发现漏罪、再审改判后不符合封存条件的法定事由,之前的轻微犯罪记录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予以解封,不再予以封存。第二类是酌定解封,即相关权利人、公民、单位等发现犯罪人员不符合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可向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后,再决定是否予以解封。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依法作出的解除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决定,应当向行为人送达解除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决定的相关法律文书,并通知其他职能部门执行解封程序。
法律监督程序
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对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监督力度,将法律监督贯穿履职的全过程。首先,在审查逮捕环节,检察机关对发现可能适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办案提示的函件,明确建议在侦查环节注意加强保密工作。
其次,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应当通过依法履行审查起诉职能,注意审查所办案件是否适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制度机制,并在起诉书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可能已出现的泄露轻微犯罪记录情形,应当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再次,在刑事审判环节,检察机关应当庭讲明所办案件是否适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及具体依据等内容。
最后,在执行落实环节,检察机关应当对未履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责任或者履职不到位的单位,依法及时开展相关的监督工作。此外,检察机关应依托“数字检察”建设,迭代升级政法智能办案系统,打通犯罪记录封存与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实时动态更新。(张云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