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刑事推定的类型及在推定问题上的基本共识

推定在当前刑事诉讼中受到重视,但其方法的界定与适用存在较大分歧。为弥合分歧,且考虑推定问题的复杂性,可将推定分为典型与非典型两种类型。典型推定的基本特征是对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中间事实”应证不证,产生证明过程的“中断”与“跳跃”,导致证明标准降低(但维系“心证”标准),并因之转移证明责任;非典型推定也具有通过基础事实推导案件事实且允许反证的形式特征,但并无明显证明“中断”,不降低或基本不降低证明标准,也不必然导致证明责任转移。
明知是故意犯罪的认知前提,同时因其主观性且当事人常常否认明知而成为事实认定难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第1款的规定,证据真实性判断,即证据所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判断,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可见综合认定方法是刑事案件证据真实性判断及事实认定的基本方法。由此,明知等主观要素判断的基本方法应是综合认定法。同时,应注意明知的程度与内容的区别,明知的程度是证据法问题,明知的内容是刑法问题,不能将二者混淆,从而不适当地、缺乏法律依据地降低证明标准。
在推定问题上,可以建立一些基本共识或说底线共识,主要包括两点:一是坚守无罪推定原则,二是坚守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的原则。基于以上原则,刑事诉讼中只允许运用基于法律与司法解释规范的法律推定,同时慎用推定概念,法律与司法解释也应慎重设置推定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