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传承文化遗产须构建大保护格局
构建文化遗产大保护格局,是以更加系统的保护理念、更加协调的治理机制和更加完备的法治保障,守护中华文明的历史根脉
□ 易 玲
文化遗产是老祖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要保护好、传承好。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十五五”时期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作出系统部署,其中明确提出,到2030年文化遗产大保护格局基本形成,并专门围绕“构建文化遗产大保护格局”提出具体要求。
文化遗产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当前,随着保护对象不断拓展,文化遗产之间以及遗产本体、历史环境、生产生活方式之间的联系日益受到重视。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文化生态保护区等综合性文化空间,不是单一遗产类型能够完整涵盖的。构建文化遗产大保护格局,并非简单扩大保护对象和范围,而是对保护理念、治理体系和传承机制进行系统优化,以更宽广的文明视野、更系统的治理思维和更坚实的制度支撑,统筹不同遗产类型、保护空间和治理主体,使保护对象更完整、部门协同更顺畅、保护责任更清晰,推动保护对象全类型化、保护空间整体化、保护过程全链条化、治理机制协同化、价值目标传承化。
近年来,我国构建文化遗产大保护格局已具备较好实践基础。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省域整体验收已经全面完成;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将“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等地方改革上升为法律制度;国家文化公园、文化生态保护区以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整体保护持续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统筹协调机制也不断健全。这些工作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从单体保护、分类保护进一步向系统性保护深化,也为《规划》构建大保护格局提供了现实基础。
《规划》对构建文化遗产大保护格局作出三项重点部署,每一项都具有明确的现实针对性。首先,构建大保护格局,要解决“保护什么”的基础问题。《规划》提出巩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开展第二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第二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建立全国文化遗产资源总目录,统合形成国家文化遗产资源大数据库。其意义不仅在于摸清资源数量,更在于形成较为完整、统一的文化遗产资源底账。只有保护对象清、空间位置清、保存状况清,文化遗产保护才能更好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和风险防控,让保护关口前移,也为部门共享信息、协同履职提供基础。
其次,构建大保护格局关键在于改变各自为战的治理方式。《规划》明确推动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协同保护,促进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协同保护。这一制度安排回应了文化遗产本身的整体性和关联性。文物本体与历史环境、传统技艺与社区生活、传统村落与自然景观往往相互依存,任何一个环节被割裂,都可能影响遗产价值的完整延续。强化跨类型、跨部门、跨领域协同,有利于减少保护盲区和政策冲突,使分类保护建立在整体保护的框架之中。
最后,构建大保护格局还需要稳定有力的法治保障。《规划》提出推动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推动修订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完善红色资源、传统村落、古籍保护相关制度。这有利于发挥综合性立法的统筹作用,加强其与专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并促进各领域保护规范相互协调、有机统一,推动系统性保护由政策要求转化为法律内容,以回应文化遗产类型不断拓展、治理事项日益交叉带来的新问题。
规划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把“构建文化遗产保护大格局”的部署要求落到实处,需通过系列配套实践确保实际治理效能。就基础资源而言,要推动普查调查成果真正进入保护实践,加强资源总目录、数据库与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等工作的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相应保护体系。就协同机制而言,要把协同保护落实为常态化工作机制,强化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会商研判和任务衔接,避免统筹要求在具体执行中再次碎片化。就法治保障而言,要加快相关立法修法,落实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强化执法监管和检察公益诉讼,并通过规划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落实中的问题,形成从资源发现、保护管理到监督问责相互衔接的制度体系。
文化遗产是中华文明绵延赓续的重要载体,文化遗产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构建文化遗产大保护格局,是以更加系统的保护理念、更加协调的治理机制和更加完备的法治保障,守护中华文明的历史根脉。期待各地各部门推动《规划》落地落细,把资源基础夯实、协同机制理顺、法治保障筑牢,不断提升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整体效能,让中华优秀文脉赓续传承,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深厚支撑。
(作者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文化遗产研究院院长)(易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