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购套索猎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男子获刑九个月并“以劳代偿”
□ 本报记者 黄 辉
□ 本报通讯员 陈 晨
甘兆扬
2026年9月8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同时责令其在服刑期满后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底,男子吴某网购套索、猎夹等狩猎工具,在贵溪市某山场内非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用于食用和出售。2024年11月至2026年2月,吴某共猎捕到小麂14只、田鼠72只、野猪2只,共出售获利3000元。
2026年2月5日,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到案后,吴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经鉴定,吴某猎捕的野生动物价值合计46600元。法院另外查明,贵溪市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12月发布《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明确贵溪市域范围内全年禁猎。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涉案金额达466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全面评判吴某的量刑情节后,法院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考虑到吴某的实际履行能力,法院经认真评估,与检察机关、林业部门会商一致,责令吴某服刑期满后,在林业部门的全程监督下,按要求在涉案山场开展野生动物巡护、协助林业部门开展生态普法宣传、参与林区植被养护、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维护等公益性生态修复工作,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抵偿其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法院、检察院、林业部门三方随后共同与吴某签订劳务代偿协议,明确其应履行的义务、考核监督及违约责任。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黄 辉 陈 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