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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的联合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20日 10:02:47  来源: 昆明中院

  原标题: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的联合公告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昆明市公安局

关于公开征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的联合公告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及对象

  凡在昆明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所列举的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构成犯罪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八)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十)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十一)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十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三)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四)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五)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六)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其他注意事项

  (一)在昆明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不得实施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负有执行义务的主体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理。申请执行人有权对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在本公告发布后,被执行人仍拒不执行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举报方式

  (一)举报时间: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二)电话举报:昆明市及各县(市)区执行举报专线(详见附件清单);

  (三)现场举报:昆明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办公场所;

  (四)书面举报:邮寄至对应昆明市及各县(市)区管辖法院(注明:拒执线索举报);举报请尽量载明被执行人信息、财产线索、藏匿地点、资金流向、高消费、规避执行具体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欢迎广大群众尤其是申请执行人积极举报违法犯罪人员并提供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信用秩序和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附件:昆明市两级法院执行线索举报电话、现场举报地址、邮寄地址相关信息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昆明市公安局

2026年9月18日

编辑:董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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