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太原市尖草坪区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三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
本报讯(记者 梁慧杰)近日,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在汾河二库景区公开 开庭审理被告人沈某、单某、贺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当场组织增殖放流。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山西省首例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环境资源案件。
2026年4月,正值汾河流域禁渔期,沈某等三人私自购买电鱼设备,在汾河干流尖草坪段水域非法电鱼,共捕捞鲫鱼116斤。经认定,涉案渔获物价值1160元。依据农业农村部相关评估办法并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三人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渔业资源直接损失3480元、生态间接损失34800元,合计38280元。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庭审依托当地环境保护法官工作站展开。合议庭充分听取渔业专家意见,对生态损害数额以及增殖放流品种、规格和数量进行审查,确保修复方案科学可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判处沈某、单某、贺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38280元,以增殖放流方式履行,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
宣判后,三被告人家属委托专业渔业机构采购鱼苗,在渔业专业人员、人大代表等见证下代为履行增殖放流义务。针对案件中发现的水域治理薄弱环节,该案合议庭还向属地相关行政部门送达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大禁渔期巡查、完善常态化管护、强化沿岸普法。受文单位当场签收并表示全面整改。(梁慧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