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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爱堂编》所见中华法系的基层司法智慧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18日 07:13:01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牧爱堂编》所见中华法系的基层司法智慧

□ 惠春安

图为清代刻本《牧爱堂编》(部分)。 山西大学图书馆提供

中华法系绵延千载,深深扎根于乡土社会,契合传统人伦秩序,形成了融通天理、恪守国法、体恤人情的治理范式。州县衙门居于传统治理体系末梢,担负着将这套治理范式付诸乡土实践的重任。作为一名土生土长的山西交城人,我年少时经常听外公讲赵吉士的故事。关于这位康熙年间交城知县治山安民、断案理讼的事迹,当时只觉得故事精彩,并没有深入思索。后来读到郝平教授整理点校的《牧爱堂编》,才发现那些口耳相传的旧事,其实都收录在这部判牍文书汇编之中。如今以法律人的视角重新品读,三百多年前的一桩桩审断往事清晰浮现,少时听闻的传奇故事背后所蕴藏的制度逻辑,也渐渐在我脑中明晰。

行牧爱之道,固理政之基

赵吉士(1628年—1706年),字天羽,安徽休宁人,寄籍杭州,顺治八年(1651年)中举,康熙七年(1668年)出任山西交城知县。彼时交城历经明末战火洗礼,山河残破、民生凋敝,县域山岭辽阔、盗寇盘踞,地方治理积弊深重、百废待兴。在五年任期中,赵吉士整饬城防、疏浚河渠、均平徭役、劝课农桑,全力平息动乱、安抚百姓,推动地方恢复生机。凭借卓著政绩,其事迹载入《清史稿·循吏传》。理政之余,他留心整理公牍文案,将任内的公文、判词、告示等内容汇编为《牧爱堂编》,为后人研究传统县域治理留下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牧爱堂编》之名,取自交城县衙正堂匾额“牧爱堂”。这块匾在明清州县衙署中较为常见,源头可以追溯至南宋时期。绍兴二十三年(1153年),朱熹出任福建同安主簿,到任后将衙内厅堂名称从“佑贤堂”改为“牧爱堂”,寄寓牧民爱民之意。明天顺四年(1460年),余子俊出任西安知府,取朱熹“牧爱堂”原迹摹刻上石,立于府衙,以此传示四方官吏,共勉牧爱之责。此后各地官署纷纷仿效,以“牧爱”名其正堂。“牧爱”从此成为明清州县官的治政箴言,“牧”即治理百姓要顺应民情、保障生息,“爱”即心里装着百姓、护佑他们的福祉。赵吉士以“牧爱”命名文集,正是对这一儒家仁政传统的自觉赓续。

身处残局乱世、民困讼繁的治理环境,赵吉士始终秉持审慎爱民的理政原则。他在《牧爱堂编》中写下了自己审断案件的初心:“余每讯鞫公庭,露布其罪,面与披读,令各首肯而去。讫威讫富,两无用也。”在他看来,审理案件不必凭借官势施压,亦无需依靠财物笼络,只求查清事实、公正裁断,使各方当事人心悦诚服。他还确立了两条履职准则:一是“务研精周密,尽得其情”,二是“若地方利病,必畅所欲言而无忌讳”。前者以极致审慎杜绝冤错,后者以坦荡担当直面民生疾苦。二者互为表里,最终统一于安民固本的治政初心之上,构筑起中华法系基层治理的根本立足点。

秉慎狱之心,明裁断之度

传统断狱以审慎核实案情为第一要义,要求不轻信一纸诉状,务求还原事实、防范冤狱。赵吉士的裁判实践,以法、理、情三者辩证共生,构成依法、循理、顺情的裁判逻辑。

“逆子杀母”案是其中典范。乡民孙选之妻李氏不谙家事,侍奉婆母多有疏漏,孙选既不能约束妻子,自身也疏于尽孝,老母亲因此积怨日久,一怒之下告上公堂,控诉儿子“逆子杀母”。依《大清律例》,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即属“恶逆”重罪,按律“皆斩”,不分伤势轻重,一旦动手即治罪。

但赵吉士深知,百姓情急告状,言语间多有夸大,不可仅凭一纸诉状定案。赵吉士多方核验取证,根据宗族百余人联名具保,证明母子相依二十余载,儿子孙选并无悖逆恶行。他又于堂上细察情态,先拟对儿媳用刑,老母亲神色淡然;待到其子即将受杖,老母面色骤变,目含凄恻,不忍直视。细微之间,骨肉亲情昭然可辨。所谓“逆子杀母”,不过是老母亲盛怒之下的一时过激之语。

厘清事实后,赵吉士作出判决:重打孙选三十大板,责令他好好奉养母亲,以后再犯绝不轻饶。法不枉断,理无不通,情无不尽。从按律当斩到训诫惩戒,其中的差别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在法理与人情之间的审慎权衡。

循礼义之规,息乡闾之争

州县日常处理的,多是田宅权属、宗族亲缘、邻里纠葛等民间细故。这类纷争无关重刑,却关系着基层秩序。处理之道在于依循情理、化解矛盾,让争端平息于乡闾之间。

顺治十六年(1659年),乡民李之白的弟弟把一块宅基地抵给了族兄李侍御。此地与孔家住宅紧邻,李侍御自己用不上,便视之为弃物,因与孔家是世交,就把契据交由孔绅代管,并未收取分毫价银。康熙九年(1670年)孔绅去世,他的儿子孔斯立接管了这块地。李之白想要赎回祖业,孔家不肯让步,两家人为此缠讼多年。赵吉士反复权衡后裁断:孔绅虽有契据,但未付过银钱,严格而言这不是买卖,而是寄托代管;李之白作为本族人,想收回祖业自有道理。赵吉士于是折中处理:若孔斯立继承父业,则按契据上的价格付给李之白一半银子;若李之白执意收回,则按契据上的价格退给孔家一半银子。此外,还约定以后盖房子时要留出通行的巷道,从根源上防范矛盾纠纷。由此,既维护了契约的效力,又顾及了乡闾人情,体现了赵吉士平衡法理与情理的智慧。

“霸妻霸子”案亦展现了这种处理智慧。顺治五年(1648年),马成禹霸占段希才的妻儿。二十年里,段希才之子段小达在马家长大成人。段希才去世后留下四石五斗粮税无人承担,需要全里百姓替他缴纳。此外,段家还有一位老母寄居在女婿家中,需要有人赡养送终。族人张时兴等遂以“霸妻霸子”控于公堂。赵吉士判令段小达归宗复姓,改名为段复宗,承继段希才遗粮遗地,办纳粮差,赡养祖母郝氏;念及马成禹“近充练总,修堡有功,且能改行从善”,遂既往不咎。一纸判词,既以国法厘清宗法,又以人情宽宥旧过,二十年的积怨就此了结。

施教化之策,淳里巷之风

审案断狱之外,赵吉士更注重通过整饬吏治、净化民风来涵养一方风气。他主政交城五年,礼法并行、惩恶扬善,着力引导百姓向善。

面对伤风败俗的行为,赵吉士向来执法严苛。乡民游氏行为不端,引得多人为她争风吃醋、寻衅滋事,致使乡里不得安宁。赵吉士依法惩戒了所有涉案人员,还给游氏戴上枷锁在四门示众,以此教化百姓、涵养民风。

更可贵的是,他还推行教化式惩戒。在“欺法和奸”案中,樊洛仗着家财颇丰,趁曹好外出做工潜入其家,意图对曹好之妻郭氏行不轨,不料被曹好之兄曹洪当场撞破。依《大清律例》,“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樊洛犯有夫和奸之罪,按律本应杖九十。赵吉士判其重责三十板,复另加罚,令樊洛于离相寺沿河栽柳百株,以代重刑,以此“使往来游息者,知满日长条,各有青青故主,不得妄希攀折也”。柳树有主,他人不可妄折;人亦有主,邪念不可妄生。惩戒重在纠正过失,教化旨在启迪本心。河畔垂柳,不仅督促涉案之人悔过自省,亦向往来乡民无声昭示礼法边界。

除此之外,赵吉士还依托乡约宣讲伦常道德,结合具体案例解释法理,最终达到了“善者益趋于善,恶者化而为善”的效果。这一系列举措净化了地方风气,真正实现了教化百姓的目标。

修高洁之德,持法度之平

传统州县官身兼行政、司法与教化之责,既是地方治理的执行者,也是乡土伦理的示范者。在传统中国的权力结构中,州县官处于最贴近百姓的位置,被称为“亲民之官”。百姓对朝廷法度的感知,很大程度上来自对州县官的观察。治理与教化密不可分,一县治乱,系于主官自身品行。慎刑裁断、礼义调处、教化涵养,均有赖官吏落地;法度能否公允施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官德行。对州县官吏而言,修身并非单纯的个人私德,而是司法持平的前提。唯有自身持正,方能在纷繁讼案中守住公道,在人情与律法之间寻得平衡。

赵吉士在交城理政,以公心断狱、以德政化民,《清史稿》将其列入循吏列传,正是对他修德持法治绩的肯定。正史为循吏立传的体例,肇始于《史记·循吏列传》,此后历代相沿。司马迁有言:“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循吏之“循”,不在严刑立威,也不在文书办结,而在奉法循理、以德化民。酷吏以刑威立制,俗吏唯文书簿册应付公事,循吏则以自身操守守住法度持平的底线。

史家为循吏立传,并非简单记录人物事迹,其背后植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对人与法度关系的深层思考。古人深知徒法不足以自行,律条终究要依靠人去实施,德与法必须相辅相成。循吏传统的核心,便在于以官德弥补律令在具体案件中的局限,依靠主事者的操守保障制度良性运转。赵吉士在交城的实践正是这一传统的生动体现。他能断案公允,靠的不是对律条的机械记诵,而是根植于心的恤民之念与立身之德。这种以德持法的治理方式,与单纯依赖严刑峻法形成鲜明对照,展现了传统中国基层治理的独特智慧。

《牧爱堂编》所录判牍,是赵吉士在交城躬身理讼的真实记录,也是中华法系基层司法运作的鲜活样本。透过这些文字,可以真切感受到,中华法系之所以能在乡土社会中绵延不息,不在于律条的严密,而在于裁判者对人心的体察、对天理的敬畏。探寻中华法系,不能仅停留于纸面律令条文,更要走进乡土司法场景。这些判牍承载的治理智慧,丰富了中华法系的实践图景,也为今天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带来了深刻启迪。

(作者单位:山西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惠春安)

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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