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知行合一 向善而行
□ 王冲
我是土生土长的浙江宁波人,阳明文化发端于此、底蕴深厚。王阳明在乡村治理实践中探寻德法共治的治国之策,其思想时至今日仍具借鉴价值。10月31日王阳明诞辰554周年将至,回望一线履职之路,感触良多。
法律并非冰冷条文,更承载向善的价值追求,良知与司法实践相统一,这是王阳明“知行合一”思想在法治领域的体现,在办案中体悟“知”的初心,回归“善”的本质,以公正裁判彰显“行”的担当。
善,是以行践知明真相。司法的善意根植于坚守事实。当真相陷入“罗生门”,法官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厘清事实。一起涉及55笔往来转账、标的额14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庭审中被告突然改口否认部分借款。法官不能做被动的“旁观者”,我们动态分配举证责任,核查款项交付事实,对其中5万元借款不予认定,其余依法裁判,双方服判息诉。
善,是知行合一的良知。王阳明说“致良知是学问大头脑”,司法的善意是对良知的忠实回应,在自由裁量尺度内平衡各方,引导当事人回归本心,让“案结事了人和”。一起矛盾激烈的探视权纠纷,原告甚至申请“禁止藏匿孩子”保护令。但经审理发现,“对抗”背后是父母对子女共同的牵挂。于是,我们将“如我在诉”贯穿始终:引导双方设身处地为子女着想,明确每月探视、寒暑假共同生活、春节轮流陪伴的时间,接送地点由双方分别指定,“相互制约”促进相互体谅。判决后双方消除隔阂,配合履行探视安排。
善,是以知促行求和谐。司法的善意是对社会和谐的护航。每一次调解,都应求同存异促和谐。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因认定书载有“一次性支付1300元、今后无涉”,原告认为存在重大误解,诉请索赔1.8万余元。我们结合3万元医疗费发票等证据,考量原告“重大误解”的合理性、兼顾被告应诉产生的损失辨法析理,促成原告主动减额,双方和解。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王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