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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无讼”理念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15日 06:49:53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传承“无讼”理念

□ 陈忠平

在法院工作多年,目睹太多亲情撕裂、朋友反目、信任消散,常会想起孔夫子那句“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曾以为“无讼”即“贱讼”“厌讼”。近读相关学者著述,才明白其并非排斥诉讼、回避纠纷,而是对和谐社会最深沉的向往,是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实现“天下大同”的东方智慧。

“无讼”理念根植于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传统社会。因诉讼对社会关系的创伤远非一份裁判所能抚平,我们的先贤创设了乡官里正等人员对民间纠纷的调解机制,从周代至明清,几成诉讼前置。其以“教化”为核心,化纠纷于萌芽。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法互补、共治”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也是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法律规制行为,是为底线;道德引人向善,是更高标准。“无讼”即是以道德教化,使民知耻向善、明理守法,从源头减少争讼。

时代更迭,世事变化,然中华文明之精神血脉从未中断。“无讼”也并非迂腐怀古,而是可创造性转化的治理智慧。当前我们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行多元解纷,化纠纷于诉前,我认为这正是对“无讼”理念的现代传承,也是对法治精神的丰富与深化。

作为法院人,“无讼”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就在我们每一次调解、每一次释法说理当中。我们日常办案,做到信仰法律,善用调解,将法律刚性的规则之治与道德柔性的教化之功完美结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裁判是非胜负的同时,修复社会关系,进而减少诉讼,增进和谐,让法治的光芒与德治的温情共同照亮基层治理的每一个角落,此实为“无讼”之真谛,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给予我们最宝贵的启示。

(作者单位: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陈忠平)

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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