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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高质效办理刑事抗诉案件的科学管理体系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05日 05:53:22  来源: 检察日报

原标题:构建高质效办理刑事抗诉案件的科学管理体系

202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案例共5件,均为最高检办理的刑事再审抗诉案件,涉及抢劫、故意杀人、强奸、运输毒品等重大刑事犯罪。这批案例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抗诉环节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实践成果,将强化监督、精准监督、接续监督的要求落到了实处,彰显了检察机关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守护公平正义的履职担当。高质量案件,是办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笔者从案件特点和管理要素两个维度对该批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探索构建高质效办理刑事抗诉案件的科学管理体系。

高质效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特点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进行精细化专业化证据审查判断。这批指导性案例最显著的特点是检察机关在抗诉过程中开展精细化和专业化证据审查。面对被告人翻供或“零口供”情况,检察机关不是简单接受原审判决结论,而是通过深入挖掘在案证据证明价值、补充调取新证据等方式,构建完整证明体系。如陈某抢劫再审抗诉案(检例第257号),原审无罪判决认为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检察机关通过充分解析、论证现有证据的证明价值,认定现场提取的指纹系陈某右手食指所留,指纹的走向是指尖向上,在室内难以形成,符合在窗外将手伸进窗内、抠住窗框拨开窗户后留下的特征,使得该客观性证据与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情况形成相互印证。

善用科技手段,有效破解证明难题。面对传统侦查手段难以解决的证明困境,检察机关积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通过人像鉴定、声纹鉴定、电子数据恢复、基站定位分析等技术,补强证据体系,突破“零口供”案件证明瓶颈。如许某运输毒品再审抗诉案(检例第260号),检察机关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重新进行人像鉴定,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声纹鉴定,确认手机通话人系许某,该类鉴定意见对认定案件事实起到关键作用。

践行亲历性办案原则,穷尽合法手段补强证据体系。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件要加强亲历性审查,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复勘现场、重新鉴定、询问证人、调取新证据等方式,不断夯实证据基础。如辛某故意杀人再审抗诉案(检例第258号),最高检复查阶段,重新提取现场遗留拖鞋等有关物证,实地勘查案发小区环境,并围绕原判无罪理由和案件疑点对辛某开展调查询问。

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把握“疑罪从无”与“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界限。对于证据已经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检察机关要敢于抗诉、善于抗诉,不能因非实质性的零散疑点而放弃追诉。如马某林抢劫再审抗诉案(检例第261号)中,虽无马某林直接杀人供述,但作案动机、通信轨迹、监控取现记录、车内血迹、伪装毁灭证据等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指向被告人实施犯罪,已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如谭某义故意杀人、强奸再审抗诉案(检例第259号),案件无任何生物痕迹锁定被告人,且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对此,检察机关针对原审有罪判决依法提出抗诉,最终法院宣告谭某义无罪,该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客观公正的立场,既不放纵犯罪,也不冤枉无辜。

刑事抗诉案件高质效办理中的检察管理要素

线索多渠道发现、分级研判处置机制。除省级检察院提请最高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外,最高检还依职权主动筛查生效裁判线索,移交给省级检察院开展复查,或者受理申诉后直接立案复查并作出抗诉决定。马某林抢劫再审抗诉案中,最高检在工作中发现原审判决仅认定盗窃、遗漏抢劫杀人重大犯罪事实,遂移交甘肃省检察院复查。在辛某故意杀人再审抗诉案中,被害人亲属向省级检察院和最高检提出申诉,最高检立案复查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检委会讨论审议后作出抗诉决定。

检察一体化办案格局。这批指导性案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复杂,上下级、同级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形成最高检直接立案复查、省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相关检察院协助调查的纵向贯通、横向协作的一体化办案格局。如陈某抢劫再审抗诉案再审期间,山东省检察院与河北省检察院加强协作配合,补充调取证据,夯实抗诉基础。

对撤回抗诉等决定实行复查纠错。辛某故意杀人再审抗诉案中,辽宁省检察院此前曾撤回抗诉。在当事人继续提出申诉后,最高检受理申诉后认为原无罪判决可能存在错误,依法提出抗诉并获得改判,该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案件质量的持续跟踪监督,表明案件质量管控体系在有效运作。

注重被害方合法权益保障。在办理抗诉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司法为民,不仅要关注定罪量刑的准确性,还要注重对被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依法受理支持申诉、开展司法救助等。辛某故意杀人再审抗诉案改判后,辽宁省检察院根据被害人家属申请,依法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构建高质效办理刑事抗诉案件的科学管理体系

一是健全业务指导和办案质效分析研判机制。完善“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统筹,指定业务部门牵头,专题研究、抗点指引、类案指导相结合”的刑事抗诉工作指导机制,加强对刑事抗诉个案和类案专项指导;完善对二审抗诉、再审抗诉案件的分析研判和调查研究机制,通过分析抗诉率、撤回抗诉率、二审抗诉意见采纳率、再审抗诉意见采纳率、抗诉理由占比、有利于(不利于)被告人的抗诉案件占比等数据,结合典型个案剖析,研判办案过程中是否把握了抗诉必要性和精准度、是否尽到了客观公正义务、是否切实维护了司法公平正义、是否严守办案时限要求等。

二是健全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机制。落实裁判文书承办人自我审查和交叉审查的“双审查”机制,以及向上级检察院备案审查机制。健全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和案件会商机制,加强各刑事检察条线、刑检部门与案管部门、控申检察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完善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关于抗诉的请示指导制度,对确有抗诉必要的案件,下级检察院应充分向上级检察院汇报案情、接受指导,实现上下一体接续开展诉讼监督。在案件办结后,跟进做好司法救助、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等配套工作,进一步巩固办案综合质效。

三是完善公检法沟通会商工作机制。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要注重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通过调取证据、补充侦查、重新鉴定等方式补强证据。持续强化抗诉文书释法说理,提升法律文书质量。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检法两院交流会商,共同研讨案件在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上的分歧,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共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共性难题。

四是完善抗诉案件质效评价机制。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从抗得准不准、抗得对不对、抗得好不好三个层面建立健全科学评价体系,以制度指引实践,推动提升抗诉工作规范化与专业化。重点评价抗点是否精准、抗诉依据是否准确、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是否充分、办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是否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健全评价结果的反馈整改机制与容错机制。对于确属不当的抗诉,应通过个案反馈、通报不合格案件和基本合格案件等方式督促整改;对于因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或认识上存在合理分歧而导致抗诉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建立相应的容错机制,保护检察人员依法履职的积极性。

五是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刑事抗诉办案流程的监控,及时提示裁判文书审查、备案审查以及抗诉时间节点。组织对案件质量的检查和评查,排查抗诉线索、检视抗诉质量问题,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应抗未抗、机械监督、片面监督等问题。用好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结果,及时移送检务督察和政工部门,推动刑事抗诉工作与司法责任制落实、检察官绩效考核紧密衔接,将抗诉质效作为检察官晋升、奖惩的重要参考。对“诉判不一”的案件开展反向审视,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提升办案质量。

六是强化外部监督。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刑事抗诉案件的相关情况。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抗诉案件的公开审查或者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监督。探索建立重大抗诉案件抗诉前听证机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抗诉案件,可以组织开展检察听证,积极听取各方意见。

七是加强数智赋能刑事抗诉工作。从实践探索来看,部分地区使用刑事审判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帮助检察官审查裁判文书,挖掘法律监督点、甄别抗诉线索,实现监督线索更加主动高效的识别。如模型自动抓取判决书中“不予认定”“指控有误”等关键词,对新增判决书自动进行“诉判不一”智能预警。各地可以学习借鉴,推动办案部门和技术部门加强协作,共同开发和推广刑事审判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提升刑事抗诉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作者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案件管理理论研究课题“高质效检察办案的科学管理体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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