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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反目,副总一怒举报老板!牵出高校“假防火门窗”案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03日 15:47:46  来源: 光明网

原标题:因琐事反目,副总一怒举报老板!牵出高校“假防火门窗”案

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防火门窗的核心作用是在火灾时阻挡火势和蔓延,是建筑中的“透明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具有相应的国家标准。但是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一些不法分子从玻璃厂家购进不具备防火功能的中空钢化玻璃代替防火玻璃,在不防火的玻璃上贴上消防防火标识,以达到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目的。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制作假冒防火门窗案件,被告人姚某、王某某、唐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至二十五万元。

2023年,姚某、王某某、唐某某等人以不具备防火功能的中空玻璃冒充防火玻璃制作“防火”窗、“防火”门、“防火”幕墙等产品,安装于某大学化学学院大楼、某大学学生宿舍楼、某教育园区、某大厦项目中。姚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作为副经理和市场负责人,唐某某作为防火门窗的设计人员,均参与了生产、销售假冒防火门窗的行为。涉案的四个项目中,“防火”门窗的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50余万元。

因琐事意见不合,王某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姚某等人在多个项目中以不防火玻璃替代防火玻璃,姚某得知被举报后,因害怕被追责,便安排人员将不防火玻璃更换为防火玻璃,更换过程中,部分不防火玻璃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扣押。

姚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被抓获归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当场起获中空玻璃85块,经鉴定耐火隔热性均达不到规定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王某某、唐某某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门窗中使用不防火的玻璃代替防火玻璃,该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大,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姚某系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王某某所具有的从犯、认罪等情节,唐某某具有的从犯、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姚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唐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北京朝阳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张元元表示,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防火门窗的行为具有极大的消防风险隐患,对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在此提醒生产、销售此类产品的商家,切不可为了一己私利铤而走险,害人害己。

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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