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准确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过错

实践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侵害的民事权益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益。现行法并未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侵权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故此,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时,应当对服务提供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诸多观点从注意义务的角度入手认定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注意义务并非我国法上过错侵权责任的独立构成要件,而是客观过失判断标准的体现,是对行为人应尽到的避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注意上的要求。法定义务是注意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但法定义务中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的不作为义务因被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要件包含,可被视为对被告行为的违法性或非法性的辅助论证手段,对于认定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没有实际意义。在认定过错时,真正有意义的是违反法定的作为义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负有的法定作为义务并非都是注意义务、可以用于认定过错。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服务提供者负有防止歧视等10项法定作为义务。判断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作为义务能否用于认定过错,需考察该义务是否以保护个人为目的,并在具体侵权纠纷中考察原告是否属于该义务保护的主体范围以及原告被侵害的民事权益是否落入该义务的保护事项。判断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了法定作为义务时,应当区分结果性义务(如生成内容标识义务,处置、整改及报告义务等)与方式性义务(如防止歧视义务、指导与防范过度依赖或沉迷的义务等):就结果性义务而言,只有服务提供者实现了法律要求的特定结果,才能认为其履行了法定作为义务;就方式性义务而言,需综合考虑服务类型特点、技术成本、用户类型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得到履行。人工智能领域的国家推荐性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于认定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具有重要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