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维护残疾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姚雯/漫画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在维护残疾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权方面积极探索,为同类案件的办理起到了示范作用。
首先,以精准调查核实筑牢高质效办案根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较强的专业问题,残疾未成年人在证据掌握、信息获取及专业能力上处于明显弱势地位,极易出现“维权难、举证难、赔偿难”问题。承办检察官坚持亲历性审查,走出卷宗、走出办公室,聚焦两项诉争焦点,通过精准调查核实,将原判没有查透的因果关系、减责因素和康复情形,逐项用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其次,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实现检察办案“三个善于”有机融合。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以专业司法判断厘清医疗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界分,主张在患者方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因医院过错导致关键事实无法查清、责任比例无法通过鉴定进行确定的不利后果全部由医院承担,对真实发生的合理院外康复费用应酌情支持,将残疾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从多年的诉累中彻底解脱出来,以检察监督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急难愁盼”。
最后,立足个案法律监督,强化涉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导向。承办检察官紧紧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开展法律监督,没有受制于原审鉴定不能的客观障碍,主动依职权补强证据,精准纠正原生效裁判在医患责任比例划分和院外康复费用认定上的法律适用错误。通过个案抗诉纠错,明晰医疗机构病历制作、保管的法定责任,揭示病历隐匿、篡改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依托检察听证、专家咨询等外部参与机制,提升法律监督的公开性与公信力,充分展现涉未成年人民事检察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特定群体民事权益的职能价值。“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写在检察机关抗诉书里的法治信仰,是落在未成年申请人身上的司法温度。
(河南省检察院 原丽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