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电视剧植入品牌被删 影视公司退还广告费
借用剧情推荐产品是近年来影视剧广告植入的常用方式。然而,影视公司收取广告植入费用后,删减植入产品品牌名称、图案等符号,导致产品品牌无法清晰辨认,并擅自变更电视剧播出平台,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 酒类植入广告商标被删
2021年1月12日,某酒类公司(甲方)与某影视公司(乙方)签订广告植入合同,约定在某电视剧中植入某品牌酒的广告。
合同明确该电视剧首轮播出平台,广告植入方式包括情节植入和道具植入,乙方在不破坏剧情、主旨、风格的前提下,将甲方产品具有代表性的视听品牌符号通过与剧情、道具、场景、台词相结合的形式融入剧中。
某酒类公司依约支付首付款后,某影视公司告知对方,该电视剧将变更播出平台,并将对该酒品牌符号全部进行删除处理。
2022年2月22日,某酒类公司向某影视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双方合同,某影视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广告植入费用。
某影视公司拒绝退还费用,某酒类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某影视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对方退还广告植入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和相应律师费。
某影视公司认为,删减植入情节基于不可抗力,虽镜头中酒瓶上的文字、商标等元素被剪,但露出的酒瓶颜色和设计可起到宣传作用,故不认可违约。
判决 影视公司构成违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酒类公司与某影视公司签订的广告植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某影视公司称播出平台变更、删减植入情节属不可抗力,且最终播出了植入情节,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广告植入费。
对此法院认为,涉案植入情况并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根据实际播出情况,涉案植入品牌符号、特写等已删除,不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某影视公司主张可通过酒瓶颜色、酒瓶设计等元素起到品牌宣传效果,但对电视剧观众而言,仅通过没有任何文字或商标等元素的酒瓶难以准确辨别产品品牌,无法起到实际宣传效果。
某影视公司虽主张删减植入情节基于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
涉案电视剧最终未在双方约定平台播出,法院认定某影视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某酒类公司退还广告植入费用,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律师费。
释法 广告植入未达标准构成违约
本案是典型广告植入合同纠纷,核心在于认定某影视公司植入广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广告植入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单方变更播出平台是否构成违约。
广告植入合同区别于普通服务合同,其核心目的是通过符合约定的植入方式,实现品牌识别和营销效果。本案中,某影视公司仅保留无文字、无商标的酒瓶画面,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品牌宣传目的,即便存在形式上的“露出酒瓶”,也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植入标准,应认定为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已在合同中特别指定涉案电视剧首轮播出平台,该条款是某酒类公司签订合同、实现品牌营销目的重要考量因素。某影视公司单方变更播出平台,且未取得某酒类公司认可,属单方变更合同主要条款,构成违约。据此,某影视公司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建议,品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细化播出平台、植入形式、品牌露出标准、验收方式等核心内容,以及植入效果未达标的认定标准及违约责任,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履约过程中,建议全程留存合同、付款凭证、植入方案确认函、实际播出画面等证据,如发现对方单方变更条款、植入未达标准,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催告整改,明确保留解约、索赔权利,避免因怠于主张权利导致损失扩大。
对于影视制作公司而言,法官建议在承接植入业务前对影视题材、播出平台的监管政策进行预判,明确告知品牌方植入内容可能面临的审查调整风险。履约过程中,建议及时向品牌方披露植入情节的拍摄状况,留存履约证据,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约定效果,及时与品牌方协商补救措施,避免引发纠纷。(黄源泉 仵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