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批先占”刑罪免了≠“行政没事”
某矿业公司在采矿中违法占用林地,贵州省安龙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部分林地系为排除雨季垮塌隐患而占用,综合全案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刑罪免了”不等于“行政没事”。日前,行政机关对49.14亩林地被“未批先占”的事实予以认定,并综合案涉企业排患正当性与修复成效,对案涉企业作出减轻处罚决定。
2018年8月至2024年4月,某矿业公司进行开采、剥离及堆浸等采矿活动时,存在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经司法鉴定,违法占用林地总面积49.14亩。案发后,案涉企业主动申请补办手续并完成生态修复,但“未批先占”的程序违法已成既定事实。
2025年10月,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安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49.14亩林地中,有32.07亩林地是因雨季垮塌造成安全隐患,公司为了排除隐患才占用的。”检察官认为,这部分占用主观上指向消除安全隐患,不具备非法占地犯罪的主观恶意,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及刑法的谦抑精神,32.07亩林地不计入刑事追诉范围。
考虑到案涉企业积极补植复绿,企业负责人庞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2025年12月24日,安龙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启动行刑反向衔接。
“排险占用的32.07亩,行政上是不是也不罚了?”“如果只要‘用途正当’就能把程序违法切割出去,是不是等于说法定程序可以绕开?”案件到了行政检察环节,一个更底层的问题被拎了出来:刑事“出罪”,是否当然消除行政法上的违法性?
2025年12月26日,安龙县检察院召集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开展联合论证。经过多轮研讨,大家一致认为,32.07亩林地被占虽为排险所需,但占用林地依法应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案涉企业既未申请也未及时补报,行政违法性独立存在,不能因“目的正当”就在行政处罚中直接扣除。
为把理讲透,2025年12月30日,该院召开公开听证会。案涉企业代表展示了滑坡隐患现场与修复后样貌,承认“未批先占”程序违法、愿担后果;林业部门坚持“生态修复是法定义务,不能抵扣违法性”;听证员评议认为,刑行评价维度不同,不起诉不影响行政违法独立认定,但案涉企业抢险初衷与修复成效应在裁量中体现,建议整体认定49.14亩行政违法事实。当日,检察机关依法向林业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林业部门维护林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权威与统一实施,对49.14亩“未批先占”的违法事实依法予以整体认定,同时考量案涉企业排患的正当性与生态修复成果,依法对企业作出从轻或减轻的处罚。
因机构改革,当地林业处罚权已经划转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林业部门遂将检察意见书及相关材料移送该局。今年6月,该局依法作出从轻处罚决定。案涉企业按时缴纳了罚款,生产经营恢复正常。“这个结果,我们心服口服。”庞某感慨道,“它像一堂法治课,既警示程序合规是碰不得的红线,也让我们看到法律对实体正义的积极补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