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入理解中国商标法的重要修订及其适用要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 吴汉东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新疆政法学院兼职教授 王莲峰
编者按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商标法在体例和结构上有何变化?立法宗旨排序做了何种校正?如何回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变化?主要修改内容体现在哪些方面?本栏目特刊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吴汉东,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新疆政法学院兼职教授王莲峰撰写的署名文章,敬请关注。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新法),并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83年施行四十余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新法在体例、指导思想、主要内容修改等诸多方面有着鲜明特点,是新中国商标法发展的又一重要的里程碑。
一、体例与结构重塑
新法由原来的“8章、73条”增加为“9章、87条”,对篇章结构作了较大调整,新增了“第二章商标注册的条件”专章,把原来散落在总则、审查程序中的绝对禁止注册、相对在先权益、显著特征、功能性排除规则集中独立成章,逻辑更加清晰。新法将实体条件与审查程序彻底分开,贯彻“实体要件先行、审查程序后置”的法理逻辑,符合国际通行立法体例,是体例层面最大革新。新法在其他章节也有修改,最终整合后,形成了“条件—申请—审查—管理—保护”更清晰的逻辑链条,遵循“权利产生—权利存续—权利行使—权利救济”的民事权利逻辑,体例更加契合民事财产权的法理构造,使得新法体例更加系统、科学。
新法总则第三条新增“商标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提升商标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这是本法的特点所在,把商标品牌战略写入法律,从单纯确权立法转向兼顾商标品牌运用、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保护,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求。同时,新法统一了机构名称,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替代原“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替代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了自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的法律文本统一。
二、立法宗旨的排序校正
现行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管理在前,保护在后。新法第一条调整为“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加强商标管理,规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
这一语序变化绝非措辞游戏,而是立法宗旨的价值排序校正。回顾新中国商标立法可以看到,1950年《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以“保障专用权”为宗旨;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改为“加强管理”,商标沦为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工具;1982年虽恢复了“保护专用权”表述,但仍将管理置于保护之前。此次立法校正历时四十余年完成,标志着我国商标法从“行政管理本位”向“私权保护本位”的根本回归,明确了商标法作为财产法的首要任务是保护权利,而非行政管理,凸显了私权保护的核心地位。同时新增“规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明确了立法对注册与使用两端并重的态度。
三、首次界定“商标”与“数字经济时代的商标使用”
现行法无商标的法律定义,为弥补这一缺憾,新法第二条明确,“商标,是指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在总则里规定商标的定义,以统领各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及救济,彰显了立法技术的科学与成熟。
为填补数字经济时代商标使用认定的法律空白,新法还特别规定:商标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在平台经济、直播电商深度发展的背景下,线上展示、线上推广和线上交易中的标志使用将直接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将商标使用场景拓展至电商平台、社交媒体、APP界面等虚拟空间,实现法律规制从线下到线上的全覆盖;对短视频、直播、网络环境下的攀附行为设置规制条款,适配新媒体时代品牌发展需求;由此会影响注册商标“撤三”、侵权认定、抗辩、救济等一系列法律评价。
四、新增动态标志可注册
新法将动态标志明确纳入可注册商标要素,拓宽商标客体。比如,手机开机动画、软件动态展示、影视公司片头动画等均可申请注册动态商标。动态标志入法回应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国际条约的要求,与《商标法新加坡条约》接轨,也为未来其他新型商标预留了空间。动态标志和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并列,同时把功能性原则由三维标志扩张适用于动态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全部非传统商标。
五、建立闲置商标主动清理机制
新法第五十七条新增依职权撤销制度,规定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撤销已成为通用名称的商标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需要注意的是,偶尔少量标注不能算作有效使用,必须有真实的销售、宣传证据才可以维持商标有效。新法改变了过往“被动受理、依申请撤销”的模式,可有效盘活闲置公共商标资源,倒逼市场主体树立“注册为了使用”的合规理念。
六、强化驰名商标保护:跨越注册与国界
现行法仅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新法将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扩大至不区分注册与否均禁止抢注。这意味着未注册驰名商标同样可获得跨类别保护,不仅显著降低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维权壁垒,也为我国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提前做好立法安排。新法将商标驰名的“认定”修改为“确认”,意在遏制部分企业过度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的现象,回归驰名商标“个案确认、被动保护”的本质属性。同时新法增加规定,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为护航中国企业出海遇到的商标被抢注和侵权问题,新法特别增加规定: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或处理案件时需证明商标在我国驰名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对驰名情况作出确认。这为中国企业海外维权提供了官方证明支持,解决了境外维权举证难的问题。
七、严厉打击恶意囤积与“心机商标”
对恶意囤积商标行为,新法规定了一系列严厉的规制措施:首先,注册环节直接驳回。新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针对以往认定囤积商标时以主观恶意为标准,新法修改为以“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作为客观判定依据。该条款将规制端口前移至申请阶段,改变了过去只能事后申请宣告无效的被动局面,从源头直接拦截恶意囤标行为。其次,行政处罚与罚款。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恶意申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已注册的恶意囤积商标,商标局可依职权主动撤销,无需第三方提出申请。第三,司法惩戒与赔偿。对于恶意提起商标诉讼、以虚假诉讼方式索要高额赔偿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法给予处罚,并要求恶意起诉方赔偿对方经营损失,从司法端斩断恶意维权的盈利链条。这些措施通过“事前源头拦截、事中动态监管、事后严厉追责”的全链条治理体系,大幅抬高了商标恶意行为的法律成本与经济成本,旨在遏制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所谓“心机商标”,并不是法律术语,是指以误导公众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如,商品成分、生产工艺等表述(如“树上熟”“0添加”等)注册为商标后不当使用,使得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为严厉打击“心机商标”,新法分别从注册和使用两个环节进行规制:在注册环节,申请人明知标志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工艺、原料或产地产生误认,仍申请注册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使用环节,以误导公众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五倍以下罚款;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撤销注册商标。新法将“心机商标”的使用行为纳入行政处罚范畴,补齐了此前仅靠民事维权的制度短板。同时,新增投诉举报机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八、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明确正当使用边界
新法进一步加大了商标侵权的惩戒力度、完善了商标案件行刑衔接机制和侵权执法查处措施;明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明确正当使用边界,平衡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新法新增了“仅为指示所提供商品的用途、适用对象、应用场景等信息或者表明真实来源,使用相关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但容易导致混淆的除外”的规定。
针对当下存在的恶意诉讼现象,新法规定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举剑指以诉讼牟利、恶意利用司法程序干扰竞争对手经营的行为,可有效打击“碰瓷式维权”。
九、规范商标代理
为加强对代理机构监管,新法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必须备案;明知委托人批量囤积抢注仍然接受委托的,对代理机构处以高额罚款;细化代理人禁止行为,并新增从业人员个人责任。这些新规定将倒逼代理机构拒绝囤标业务,从申请源头净化商标申请环境,推动代理行业回归专业服务本位。
总之,2026年商标法的全面修订是针对我国商标领域实践难题的积极回应,标志着我国商标制度现代化治理水平的显著提升。本次修法是商标法施行四十多年来的首次系统性重塑。从商标制度演进看,1993年回应市场经济转型、2001年为入世接轨、2013年疏解商标确权迟滞、2019年遏制囤积商标产业链,历次修法均为局部修正。本次修订则是一次全链条的制度升级:注册端严控囤积与欺骗性标志,使用端强化实际使用义务与退出机制,保护端扩大驰名商标保护与惩罚力度,管理端严管代理与引入社会监督。
当然,新法实施效果仍有待检验。如何精准区分“恶意囤积”与“防御性注册”的边界、“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客观标准如何把握、依职权撤销制度的执行尺度如何拿捏、商标恶意注册的民事赔偿条款可操作性等问题,都将考验执法与司法智慧。新法将于2027年1月1日施行,配套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和司法解释将是下一阶段值得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后续配套细则的出台,其将在护航品牌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吴汉东,王莲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