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
云南网邮箱 云报邮箱
法治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法治频道 >> 法治新闻 >> 正文
未经授权销售假冒他人商标商品一网店经营者因商标侵权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22日 01:52:4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未经授权销售假冒他人商标商品一网店经营者因商标侵权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

本报讯 (记者 蔡蕾 通讯员 王亚姿 戴浩)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店创业门槛走低,无证售假、傍名牌等商标侵权乱象频发。近日,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商标侵权纠纷案,判决侵权网店店主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

某马公司依法持有“某马”系列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鞋帽等商品类别。经过多年市场运营与宣传推广,该品牌在服饰行业具备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李某某在电商平台经营男装店铺,在未获得某马公司任何官方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某马”商标进行店铺宣传引流,公开售卖假冒该品牌的男士牛仔裤。某马公司发现侵权行为后,通过公证取证方式查实,涉案侵权商品累计销售4176件,销售金额达45万余元。

某马公司以李某某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通城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李某某立即停止相关销售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庭审比对证实,涉案商品多处细节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合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并大规模售假,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销售规模、当事人主观过错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多重因素,判令被告赔偿5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守法经营方能行稳致远,诚信立业才能基业长青。恪守诚信与合规是商家永续发展的立身之本。商标侵权判定不以经营者主观知情为必备要件,从业者不能出示品牌授权、正规进货单据与合法货源的,即便辩称不知情,也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电商经营者应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观念,坚守诚信经营底线,严把货源查验关卡,妥善留存购销凭证,摒弃傍名牌、售假货、蹭流量等不法行径,以守法守信践行诚信准则,共同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网络营商环境。(蔡蕾,王亚姿,戴浩)

编辑:小云
关注云南发布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网微博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