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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守护“小网民”精神家园——北京互联网法院为未成年人创设洁净网络空间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12日 06:56:09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守护“小网民”精神家园——北京互联网法院为未成年人创设洁净网络空间

本报记者 董星雨 本报通讯员 毛春联 成思源

图为北京互联网法院新址迎来首批学子开展研学新体验。王子钦 摄

图为北京互联网法院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沉浸式家庭教育指导。王子钦 摄

图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小学开展普法及帮扶活动。王子钦 摄

导读: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网民规模已突破1.96亿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梳理发布多起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聚焦网络内容供给、网络消费、人格权保护、平台监管、监护职责等议题,体现了法院立足司法职能,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规范网络用户行为边界、厘清监护人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司法担当。

少年充值阅读不良漫画 网络服务合同应属无效

未成年人王小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某漫画阅读平台进行付费阅读,累计阅读漫画书目百余篇,充值1400余元。案涉账号阅读过的漫画书目中含有性挑逗、性暗示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且该平台曾因发布违法内容被行政处罚。为此,王小某父母代为诉至法院,主张该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全额退还充值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涉及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在判断行为效力时,应注重对行为是否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审查,并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漫画内容中,包括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内容,某网络科技公司对此缺乏显著有效的提示,漫画内容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对未成年人价值观产生错误引导,与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共识明显相悖。据此,案涉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法院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向王小某全额返还充值款项。

本案以网络文化产品内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完善服务内容,给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及认定相关合同效力提供了重要参考。

将“烟卡”作为儿童玩具销售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李某在某网店购买了40张“烟卡”,商品页面宣传为“正版”“儿童小玩具”等。李某认为,将“烟卡”作为儿童玩具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且收到的“烟卡”为印刷品,非宣传所称“正版”,遂将某网店经营者及平台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下架商品、退还货款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烟卡”作为承载烟草商标标识的物质载体,通过推广和销售以隐蔽、趣味化的方式向未成年人渗透,构成对烟草制品符号的传播。未成年人处于人格塑造关键期,通过将烟草品牌与同伴交往、竞争、攀比等体验捆绑,易诱发其对烟草的好奇与认同。使用“儿童小玩具”等宣传语,将“烟卡”包装为健康娱乐产品,对未成年人产生误导,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案涉网店以营利为目的批量销售“烟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被告不应从交易中获利,应向原告返还货款,但“烟卡”若返还,可能使其重新流入市场,持续危害未成年人,故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原告应对“烟卡”自行销毁。鉴于案涉店铺已自行下架商品,法院判决被告退还货款,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从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出发,明确认定将带有香烟标识的“烟卡”作为儿童玩具售卖的行为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该判决阻断烟草信息向未成年人隐性渗透的渠道,促推电子商务经营者共同营造安全、健康、清朗的网络消费环境。

未及时处理侵害未成年人视频 平台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未成年人程某与同学黄某因琐事产生矛盾。2020年6月,黄某委托另一名同学刘某通过某社交软件制作并发布了一段视频,该视频包含程某的肖像、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并编造了黄谣等内容。视频发布后传播迅速,程某发现后报警,案涉视频在他人投诉后删除。因黄某、刘某均为未成年人,各方和解后未对其作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后程某父母代为诉至法院,主张涉案社交软件运营者未及时处理侵权视频,导致损害扩大,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案涉视频清晰显示程某面部特征,从外貌可推知其为未成年人的可能性较高;视频使用恶俗、下流的语言对未成年人进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并披露其真实姓名、微信号等信息,附加侮辱性甚至招嫖性质的语言,侵权内容显而易见。案涉视频虽已删除,但存续期间浏览量较高,引发了较高关注。平台运营者有能力采取关键词过滤、人工审查等措施却未及时处置,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令平台运营者赔偿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

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弱,人格权一旦遭受侵害,后果往往不可逆。网络平台除履行“通知—删除”的事后义务外,还应对明显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信息承担事前预防和事中处置义务,特别是涉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涉黄谣言等严重侵权内容时,应尽到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该案判决有助于夯实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督促其及时预防和制止网络暴力,有效推动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

网络大V发布涉未言论引发网暴 未尽审慎义务被判赔

刘某(殁年16岁)曾因网络“寻亲”引发网友广泛关注。于某通过其粉丝量超百万的网络账号发布涉刘某“寻亲”事件视频,称刘某“嫌弃养父母”“抛弃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无度索取”等,视频引发大量浏览、转发及对刘某的负面评论。除案涉视频外,诸多网络用户对刘某发表了侮辱谩骂等信息,后刘某自杀身亡。孙某甲、张某系刘某的实际抚养人。孙某甲、张某认为于某发布的视频构成对刘某生前名誉权及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该视频广泛传播导致部分网友被煽动对刘某进行负面评价,造成刘某自杀的严重后果,故诉请判令于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作为拥有百万以上粉丝量的网络用户,其发布的信息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理应承担与其影响力相匹配的审慎注意义务。于某明知刘某系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外界评价尤为敏感,但在发布案涉视频时,未能尽到必要的事实核查与善意表达义务,使用了带有强烈否定性、贬损性且缺乏充分事实依据的表述,言论明显超出了对公共事件理性讨论、善意批评的合理范畴。该视频引发大量浏览、转发及众多网络用户对刘某的负面评价,客观上加剧了对刘某的网络暴力,构成对刘某生前名誉权及死后人格利益的侵害。法院判决于某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孙某甲、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费用。

网络用户,尤其是拥有较大影响力的网络大V,在发布涉及未成年人的言论时,须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承担高于一般网络用户的注意义务,做到审慎核实、善意表达、合理评论。超出合理限度发布负面言论,损害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对遏制网络暴力、净化网络生态、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引领意义。

未成年人实名认证机制落实不到位 游戏平台需担责

未成年人张小某使用其母亲的手机在某游戏公司运营的平台上下载某游戏并充值10万余元。该游戏公司在识别玩家为未成年人后,未对该账号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同时,在进入游戏界面、未提示验证家长监护的情况下,提示未成年人玩家可以通过“编辑身份信息”的方式修改实名认证信息。为此,张小某父母代为诉至法院,主张该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该游戏公司全额退还游戏充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游戏公司作为平台运营方为案涉游戏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等服务,属于联合运营主体。通过案涉游戏内容、充值打赏时间段、操作行为特征等事实,可以认定张小某实施了充值行为。张小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大额充值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监护人未予追认,故案涉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某游戏公司作为游戏聚合运营主体采取了平台统一实名认证机制措施,代替了平台内游戏的实名认证机制,因此负有落实未成年人用户实名注册、登录的义务,但其未严格落实,存在较大过错。据此,法院判令案涉网络服务合同无效。综合考虑原告监护人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形,亦有一定过错,法院判决某游戏公司退还部分充值款。

网络游戏平台因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实名制致使其充值的,对合同无效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判决有力督促了网络游戏平台增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意识,充分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定义务,切实防范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和大额游戏充值等冲动性消费。

未成年人大额网络消费 监护人监管不当应担责

15岁的李某下载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某网络游戏,使用其母亲刘某的身份信息注册账号,完成防沉迷实名认证,并偷用刘某手机向自己微信账户转账,向某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支付累计近5000元用于游戏充值。此前,李某存在通过其他网络平台进行大额游戏充值的情形并引发诉讼。刘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对上述消费不予追认,认为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实名认证环节存在漏洞,诱导未成年人充值,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返还全部充值款并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能清晰描述下载、注册、充值和使用游戏的过程,结合李某和监护人刘某的年龄,李某使用刘某身份信息注册游戏账号、从刘某账户转账充值存在高度盖然性,应认定李某实际实施了游戏充值行为。结合李某年龄、对金钱的认知情况、其微信账户长期接收父母转账的事实,可以认定部分充值行为超出其认知范围,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应属无效。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作为游戏联运方,已落实法定账号管理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存在诱导、欺诈的情形,刘某主张存在实名认证漏洞及欺诈,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刘某未能妥善管理上网设备、身份信息及支付密码,且在李某曾有类似大额游戏充值行为并引发诉讼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引导教育,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综上,法院酌定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部分返还充值款。

网络服务提供者已落实法定防沉迷义务,且没有其他过错,监护人未充分履行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用网义务,未合理管理上网设备、网络账号、支付工具等,致使未成年人使用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账号实施大额网络消费行为,监护人主张退还全部消费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有利于推动监护人强化对未成年人用网行为的监督管理意识,倡导未成年人形成健康、科学的用网习惯。(董星雨,毛春联,成思源)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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