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应聘者试工一天被拒留用后索要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法院: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合意且未进行用工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
本报讯(记者 张雅慧 通讯员 谢小敏 王思佳)当下求职招聘市场中,不少企业招录技术岗位人员时会安排短期试工用来考察实操能力,试工结束后若认定应聘者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便终止用工。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裁定维持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
2025年2月,小张到某服装公司应聘裁床裁剪岗位。面试次日,某服装公司便安排小张工作。工作不到一小时后,某服装公司认为小张状态不佳,便向其转账50元让其离开。当日下午,小张再次来到某服装公司,坚称要完成一天的工作。为避免冲突,某服装公司同意了小张的要求,承诺无论当天工作情况如何都按照同岗位标准支付一天报酬。当天下班后,某服装公司通过微信向小张支付了320元。小张通过微信发送:“老板,我今天早上8点钟到18点钟在贵公司上班,你和我约定的工资是9500元/月,我会努力工作!”某服装公司于当天明确回复:“你没来我这上班,你只是试工。”
事后,小张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某服装公司已经实际用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950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小张的仲裁请求。某服装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海珠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服装制造行业的裁床裁剪岗位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要求,工资水平较高,求职者通过实际操作才能向招聘企业展现其工作技能,故招聘企业对求职者的工作技能进行短时间的测试和评估,待确认求职者具有与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求职者并为其办理正式入职手续,符合服装制造行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因此,某服装公司主张面试后对小张先试工再决定是否留用具有合理性和可信性,法院对某服装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
而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小张于8时21分到某服装公司处工作,某服装公司于当日9时1分向其微信扫码支付50元,与某服装公司主张的试工后发现小张不具备裁床裁剪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技能故决定不予留用的主张基本吻合,且小张试工一天并单方发送其工作性质为上班后,某服装公司随即提出异议表示小张并非到其处上班、只是试工。综上,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服装公司与小张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不足以证明某服装公司对小张进行了用工管理,向小张支付的370元属于试工一天的合理报酬。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小张与某服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某服装公司无需向小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小张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雅慧,谢小敏,王思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