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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告知义务不再“悬空”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09日 05:48:00  来源: 检察日报

原标题:法定告知义务不再“悬空”

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应当充分借助数字一体化平台,精准排查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实现刑事执行检察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的转变,这是我最近办理社区矫正对象高某一案后的深切感受。

高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矫正考验期为2025年9月7日至今年9月6日。而今年6月13日,高某因在考验期内再次实施盗窃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但公安机关未将行政拘留情况告知属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被处以行政拘留、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处置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报社区矫正机构与检察机关。但在司法实践中,该项法定告知义务常常落实不到位。社区矫正机构无法掌握社区矫正对象违法情况,难以动态调整监管等级、落实针对性管控措施;检察机关缺少相关线索支撑,也难以对社区矫正履职情况开展有效监督。部门间信息互通不畅形成监管断层,致使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考验期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严重削弱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与公信力。

为打通信息壁垒、补齐监管短板,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调取拘留所近年来3600余条入所人员数据与1000余条社区矫正对象台账信息,统一录入全国数字检察应用平台,借助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开展交叉比对。依托模型智能筛查功能,我们共梳理出30余条行政处罚应告知未告知、违规情形应处置未处置的监督线索。

线索发现只是起点,精准监督才能确保实效。针对数据比对中发现的行政拘留未告知问题,我们开展复盘分析与综合研判,结合掌握的线索做到因人而异、分类施策,向公安机关制发12份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梳理整改管理漏洞。我们还向司法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监管,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被行政处罚等情况,督促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违规社矫对象予以训诫、警告,对符合法定情形的提请收监执行。沂南县司法局大庄司法所迅速落实整改,对高某作出警告处置,并将其调整为社区矫正严格管理等级。高某本人也深刻认错悔过,承诺不再出现违法行为。

我院副检察长高现国常说,数字监督不能止步于个案纠错,更要透过海量数据找准共性症结、推动源头系统治理。我们团队深挖数据背后暴露的衔接机制漏洞,多次牵头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各方就社区矫正对象违法信息互通共享达成共识,切实压实法定告知责任,杜绝制度规定流于形式。

2024年至今,我们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深耕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累计筛查出看守所执法不规范线索40余条、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擅自外出等违规线索30余条,逐项开展靶向监督,持续夯实刑事执行监督屏障。下一步,我院将继续深化数字模型在刑事执行领域的常态化运用,让各类隐蔽违规行为无处遁形,以数字化监督保障刑罚执行规范高效落地。(栾林森)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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