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家庭成员死亡后,土地收益能继承吗?

在农村,农民的口粮田都是分包到户以家庭承包的形式进行经营的,在承包期限内,如果有家庭成员死亡,死者生前分得的承包土地由谁经营,继承人又能否继承其承包的土地和收益呢?这是农村很多人都很关心的问题,也是一些纠纷的根源所在。近日,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苗庄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祖孙间因土地收益引发的继承案,回答了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关切。
因土地继承,孙子两告祖父母
张某与其父母等其他家庭成员承包了13亩土地,在与前妻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了两个儿子。2025年5月,张某因病去世后,原先协议离婚时约定的由双方各自抚养的两个孩子都随了母亲一起生活。由于张某的父母上了年纪,便将承包的土地交由他人种植。
张某去世不久后,其前妻便以两个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将孩子的爷爷奶奶告上苗庄法庭,要求继承张某生前承包的地里种植的树木和2.06亩承包土地等财产。
法庭最终支持了孙子要求爷爷奶奶给付树款的诉讼请求。而张某生前承包的土地系家庭性质的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而非家庭成员张某的个人所有,依法不发生继承,故张某的两个孩子要求继承其父2.06亩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诉请被法院依法驳回。该案判决生效后,孩子的爷爷奶奶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给付两个孙子树款的义务,并称还多给了孙子部分钱款以了结祖孙间的纷争。
虽然两个孩子在第一起诉讼中要求继承其父2.06亩承包土地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了,但他们并不死心,前不久,张某的前妻再次以两个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爷爷奶奶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张某2.06亩2026年承包土地的收益款1133元。
奶奶:土地收益远不够抵扣丧葬费
张某离异后因治病花了不少钱,办理其后事花费近6万元,这些钱大多是由张某的父母和妹妹支付的。令二老意想不到的是,儿子去世没多久,两个孙子不念亲情先后两次将他们告上法庭,此举令老人非常痛心,更对孙子母亲的做法气愤不已。原本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的爷爷被气得病情加剧,没等到第二起诉讼的案件开庭,爷爷就撒手人寰。
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痛失两位亲人,奶奶身心遭受的痛苦可想而知。特别是老伴离世后两个孙子的表现更令奶奶失望至极——在打电话告知孙子爷爷去世的消息时,电话那头的孙子态度冷漠,在爷爷葬礼上亦未见悲伤之情。
奶奶在答辩中称,案涉土地收益不属于遗产,不应当分配,儿子去世后丧葬费近6万元,属于儿子身后事的必要支出,口粮田的租金仅1133元,远不足以抵扣儿子丧葬费的债务。答辩中,奶奶还痛陈孙子恶意毁坏其和老伴种植的农作物以及孙子的母亲出尔反尔违背收到钱款后“不再起诉、不再纠缠”的承诺,并强调自己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
在庭审结束后的一天,奶奶突然来到法庭反映说孙子前一天找上家门,拿着砖头欲对其进行伤害,虽然进行了报警处理,但由于现在孤身一人居住,因此,非常担心个人安危,希望法庭能为其出具人身保护令,以确保自己人身安全。
哀莫大于心死。经历了一连串家庭变故和沉重打击后,被寒透了心的奶奶忍无可忍,态度坚决地要求法庭依法驳回两个孙子继承其父承包土地收益的诉讼请求。
法庭:家庭成员死亡后的土地收益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
法庭经审理认为,两个孩子要求分割的土地收益款发生在其父死亡后,该收益款不属于其父的生前遗产,故依法判决驳回了两个孙子状告奶奶要求分割其父死后承包土地收益款的诉讼请求。
法庭认为,我国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包括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本案的案涉土地系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家庭承包的主体为农户,而非农户中的某个家庭成员。换言之,如果承包土地的家庭中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以农户为单位,承包土地仍由农户中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经营收益或者流转收益亦应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享有。
法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家庭承包农户中的某个成员死亡后,生前已确定的收益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的,依法可以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如果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承包农户中的家庭成员死亡时尚未取得的该部分收益亦可作为遗产继承。对于家庭承包农户中的成员死亡后产生的土地收益则不属于该死亡成员的遗产,继承人不享有继承的权利。
法庭认为,本案中,张某两个孩子主张的收益款发生在其父死亡后,该款不属于其父生前已经取得的收益,不能认定为其父的遗产,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遗产,故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户主或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后,仍以“户”为单位经营,其他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可继续承包,死者生前取得的经营权因其死亡而灭失,故不产生继承的问题。家庭成员土地承包收益可继承的范围严格限定于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取得或虽未取得但已投入资金、付出劳动的部分,该部分可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产生的承包款、土地补偿款等,因其产生于继承开始之后,且与死者生前投入无直接因果关联,依法不能认定为遗产,其继承人不享有继承的权利。(于伯军 靖欣仪 张冬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