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小夏拍案 | 一家合资高新企业的新生
曾经强强联合的
合资高新企业
陷入经营僵局濒临解散
危急关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主动作为
用有温度的司法为企业留住生机
今日“湖法案鉴”带您
走进一纸解散诉求背后的故事
案情回顾
高新企业运转停滞,起诉要求解散
2015年
乘着重点产业发展的东风
甲国企与乙民企“强强联合”
合资成立高新技术企业丙公司
主营前沿技术研发
丙公司成立初期
两大股东各司其职
合作项目取得了突破,势头良好
图片由AI生成
分歧出现在2022年
两大股东在企业发展理念上
渐行渐远
股东会虽正常召开
却始终无法形成有效决策
到2024年
丙公司彻底停开股东会
项目停滞,运转出现僵局
甲国企认为
丙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若继续勉强运营,将导致资产持续贬损、严重损害股东利益。
因此
甲国企起诉至湖里法院
请求解散丙公司
化解过程
拒绝“一判了之”,为危企留生机
从法律层面来看,丙公司的现状符合法定的解散公司情形,直接判决解散案件便可快速办结。
但承办法官认为,“一判了之”势必造成前期投入的资金与研发成本的浪费,不仅间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还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信心,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不佳,且不符合“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的正确司法理念。
在深入调研丙公司成立背景、综合研判其生存价值后,湖里法院迅速确定“能调尽调”的办案思路,尽最大努力挽救丙公司于危局。
找准关键症结,为经营解难题
湖里法院坚持将实质性化解矛盾作为首要目标,灵活运用“背对背调解”工作法,分头了解丙公司各股东的实际诉求,实地摸排企业资产状况、存续可能及潜在风险。
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法院引导公司股东从“一拍两散”向“股权转让、存续经营”的替代方案转变,达成乙民企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公司的合意,一揽子解决乙民企与丙公司之间的历史问题,最终取得国有资产保值、股东资金回笼、丙公司新生的良好效果。
入企问需问计,为发展添动力
案件调解落地,司法服务并未止步。湖里法院定期回访案涉企业,持续跟进股权转让进度,确保调解协议实际履行到位,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聚焦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湖里法院主动靠前开展系列入企问需活动,听取企业现实困境、帮助梳理问题脉络、共商提出解决对策,做深做实安商护企工作,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办案心得
承办法官
跳出个案视角,立足发展大局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公司解散纠纷作为特殊类型的公司诉讼案件,关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纠纷时不能局限于案件本身,仅审查是否满足法律规定要件及四类司法解散情形,更要跳出个案视角,立足发展大局,综合考虑公司解散后对上下游产业链、社会价值导向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秉持“司法谦抑、柔性司法、调解优先”的原则,若公司僵局并非不可逆转,则应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和其他可能的救济途径进行统筹研判,注重对市场主体的保护和挽救,尊重公司的自治性,真正做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企业心声
企业代表
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深切感受到法官专业严谨的司法素养与务实担当的工作作风。法官始终秉持公平公正、案结事了的审判原则,精准梳理案件脉络、厘清争议焦点、充分倾听各方诉求,多次组织沟通协调、耐心斡旋调解,最终圆满结案,实现了定分止争、权益保障、护航企业发展的多方共赢。
专家点评
王兰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公司司法解散是化解公司僵局、维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救济手段,也是促使公司有序退出市场的核心保障机制,但因长期司法适用的刚性机械化而备受争议。故,如何优化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机制以确保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有机平衡,是现代公司退出法律机制契合营商环境建设的关键指标之一。
本案法官在面对当事人司法解散诉请时,综合考量公司存续价值、治理灵活性、多方主体权益等因素,在司法审慎裁决原则下做出了更适应市场需求与社会发展的替代性应对方案。这不仅是践行柔性司法的典型个案,更是复杂商业环境下落实解纷社会效应与经济效益共赢的示范实践。
一家高新企业的重生
是湖里法院深耕司法服务
护航辖区发展的小小缩影
企业的稳定经营
关乎产业活力与民生发展
湖里法院将继续以
有温度、有力度、有精度的司法服务
厚植法治化营商环境沃土
助力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