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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24日 04:51:00  来源: 法治日报

原标题: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 本报记者 徐鹏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护航创新发展的关键一环。

为更好地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统一裁判尺度、明晰行为规则,2026年4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希望以个案裁判传递司法导向,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中选取3起案例,期待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公众和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既学会维权,也避免侵权,营造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免费下载不等于可无偿使用

随意使用摄影作品构成侵权

2024年6月18日,经著作权权利人许可,李某取得了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之后,李某发现青海某生态文化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管理运营的网站中擅自使用该摄影作品,遂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青海某生态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青海某生态文化公司收到诉状后及时更换了案涉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青海某生态文化公司未经权利人李某许可,在运营的网站中以配图的方式使用案涉摄影作品,侵犯了权利人对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判决青海某生态文化公司向李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支出。

青海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杨海云介绍,随着互联网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摄影作品的获取方式日益便捷,一些互联网用户为达到快速吸引公众关注、提高点击量等目的,随意下载和使用网络上的摄影作品,也因此产生了大量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杨海云提醒广大互联网用户,在网络平台获取图片、摄影作品等素材时,务必审查素材来源,并在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切勿存在“只要能免费下载就能随意使用”的侥幸心理,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标注册成功但权利有瑕疵

使用图案仍需进行风险排查

2010年7月,陈某完成《山羊头图形》创作并完成备案登记;2011年,该作品公开发表,陈某为该作品唯一著作权人。2014年,温某公司申请注册某商标,并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使用一款商标标识,该商标与陈某创作完成的《山羊头图形》高度相似。

陈某发现后,以温某公司的商标标识侵犯其《山羊头图形》美术作品的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为由,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温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并登报赔礼道歉。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西宁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商标标识虽然在局部有所改动,但通过整体和主要部分对比,被诉商标标识与《山羊头图形》的布局、结构等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商标标识侵犯了陈某对《山羊头图形》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遂判决温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元。

对此,青海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李成花表示,美术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即依法享有相关著作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本案中,温某公司虽取得了被诉商标专用权,但该商标标识与陈某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陈某在先享有的著作权。

“在此提醒,商标注册成功不代表权利无瑕疵,广大市场主体在商标设计、申请、使用各环节应做好风险排查,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尊重他人在先权利,避免因权利冲突引发法律纠纷。”李成花说。

销售假冒品牌眼镜对簿公堂

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需担责

某光学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某龙”眼镜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4年8月,某光学公司发现某视力健康管理公司、孙某某存在销售假冒“某龙”品牌眼镜的行为,遂购买了这款假冒的“某龙”品牌眼镜,并由公证人员对购买过程全程进行了公证。

经过鉴定,某视力健康管理公司、孙某某销售的“某龙”品牌眼镜并非由某光学公司生产,系侵害“某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某光学公司遂起诉请求某视力健康管理公司、孙某某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某视力健康管理公司、孙某某销售含有“某龙”商标眼镜的行为侵犯了某光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销售、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责任,遂判决被告某视力健康管理公司、孙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被告某视力健康管理公司赔偿原告某光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234.41元,被告孙某某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某光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海云介绍,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避免权利人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独占性权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害商标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各类侵害商标权行为予以惩治,既是对“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的有力实践,也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权利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漫画/高岳(徐鹏)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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