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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灾营销”法理情理都不容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21日 05:49:03  来源: 检察日报

原标题:“借灾营销”法理情理都不容

法律不允许消费灾情,公众也不会接受这种冷漠的“抖机灵”。地震余波终将平息,但类似事件引发的思考不应就此停下。

5月18日,广西柳州柳南区两次发生5.2级地震,这是柳州331年来发生的最高等级地震。然而,地震刚刚发生,桂林一蛋糕店竟发布营销文案“比520更早到来的,是柳州5.2级地震的震动”,引发网友强烈不满。随后,涉事商家删除广告,并发布道歉声明。5月20日,当地市场监管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已对涉事主体立案调查,将依法依规处理(据5月20日极目新闻报道)。

震后余悸未消,受灾群众正经历家园受损的痛苦、承受生命安全的担忧,整个社会也都在关心灾情进展和受灾群众生活,涉事商家却在此时借地震灾情搞商业营销,无视他人苦难、消费公众情绪,良知何在?底线何在?

商业表达并非绝对自由,这种无良营销显然已经触犯法律底线。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地震作为重大自然灾害,关乎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本身是严肃的公共议题,商家却将之戏谑化用于商业推广,当作吸引眼球的营销工具。这已不是简单的“文案翻车”,而是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行为,于法不容。

从情理上说,这样的营销严重冒犯了受灾群众和公众的情感。灾情之中人命关天,面对同胞遭遇的苦难,哪怕无法施以援手,也应该保持尊重和关心。涉事商家也身处震区,本应对家乡灾情更感同身受,却选择拿灾情博噱头、赚流量,这是对受灾群众的二次伤害。这样的营销,赚来的不会是流量和收益,只会是全社会的抵制与唾弃。

“借灾营销”的歪风不容滋长。从地震、汛情到公共卫生事件,总有个别商家试图从灾情中“嗅出商机”,以轻佻的姿态消费灾情,以他人的痛苦换取流量。这种现象背后,折射出部分商家法律意识的淡薄、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和价值观的扭曲。将“蹭热点”视为营销捷径,将“博出位”等同于商业智慧,某些商家期待以此获取“泼天”流量,但在法理与情理的双重审视下,“借灾营销”注定没有立足之地。

对于这种突破底线的“借灾营销”,监管部门要依法亮剑,从严从快处罚,形成有力震慑;其他商业主体也要以此为戒,始终牢记:法律不允许消费灾情,公众也不会接受这种冷漠的“抖机灵”。

地震余波终将平息,但类似事件引发的思考不应就此停下。一个成熟的商业社会,不能只有流量算法,还必须有法律规则和情理温度。商家只有守住良知的底线、敬畏法律的红线,才有可能赢得消费者的尊重与认可。

(法眼观察栏目欢迎读者朋友投稿。投稿邮箱:pinglun109@jcrb.com)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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