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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造成“无接触交通事故”司机仍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3日 10:08:03  来源: 法治日报

原标题:车辆造成“无接触交通事故”司机仍需担责

一次任意的变道、一束刺眼的远光灯、一次肆意的违停……这些行为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即便双方没有发生任何物理接触,亦可能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这就是“无接触交通事故”。

“无接触”能否成为免责理由?如何界定这类事故的责任?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2025年6月,小文(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某路段正常行驶,小波(化名)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突然掉头,为避免碰撞,小文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因此摔倒受伤,电动自行车也一并被摔坏。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波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即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小波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文无责任。事后,小文向小波索赔医疗费、车辆维修费,小波以“双方未发生物理碰撞”为由拒绝赔偿,因此小文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波虽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认定书,故对该认定书予以采信。同时,小文提交的医疗费用凭证、电动车维修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民事案件证明标准,其损失主张合法有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波赔偿小文医疗费、车辆维修费共计979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该案承办法官李琼指出,“无接触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虽然没有机动车之间或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直接物理接触,但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为避免碰撞而采取紧急措施,从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此类案件的核心认定逻辑在于——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而非以是否发生物理碰撞为责任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责任认定主要依托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而非依赖碰撞痕迹等直接证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证明力,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的,必须提供充分相反证据推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特别是在掉头、变道等过程中,应当充分注意观察,确保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固定相关证据,为后续责任认定和赔偿处理提供依据;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本报记者 徐鹏)(徐鹏)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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