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
云南网邮箱 云报邮箱
检察风采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法治频道 >> 检察风采 >> 正文
施甸检察院发布4起涉嫌放火失火案件 这些“玩火”行为要不得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7日 14:21:25  来源: 云南法治报

  原标题:施甸检察院发布4起涉嫌放火失火案件 这些“玩火”行为要不得

  近日,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发布4起由该院提起公诉的涉嫌放火罪、失火罪案件,案件经法院审理,均作出有罪判决(涉及姓名均为化名)。检察官提醒,一丝火星即可引发重大火灾风险,不仅摧毁生态、危及群众安全,还会触犯法律。

  案例一  刘某路过王某家附近时,两次发现王某家路边有粪便,因粪便产生臭味且容易踩到,刘某遂觉心烦产生恨意。为吓唬对方,刘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王某家旁的竹棚林,其放火位置周边为居民住房和林地。

  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放火罪属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时冲动泄愤,换来的是法律的严惩,得不偿失。

  案例二  赵某到地边做农活时,在地边的窝棚里烧火做饭,其间因起风导致火塘里的火星向四周飘落,引燃窝棚及窝棚里的被褥,后向周边山林蔓延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1199.51亩。

  山林、草地等防火区域,严禁野炊、生火取暖等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一旦失火,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赵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刑罚,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

  案例三 杨某到自家山地做农活,其间在地边抽烟,烟头掉落引起山火烧到周边山林,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92.7亩。

  杨某最终因犯失火罪被判刑。一个小小的烟头,足以引燃干草、树叶等可燃物,从而引发重大火灾,莫因一时疏忽,悔恨终身。

  案例四 李某到自家山林打理土地,用携带的打火机点火焚烧地边杂草,后因风大失火引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46.6亩。

  焚烧杂草看似小事,却暗藏重大火灾隐患。李某因焚烧杂草引发火灾构成失火罪,后悔不已。

  检察官提醒:严禁野外一切违规用火,不焚烧杂草、不乱丢烟头、不野炊生火。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拨打119、12119报警,不盲目救火。失火纵火皆触及法律红线,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是指由于过失行为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李晓艳)

责任编辑:李享
关注云南发布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网微博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