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临翔检方售卖假冒名牌鞋 3人获刑
商标是商业标识的重要载体,承载着识别商品来源、保障商品品质等关键作用,受法律严格保护。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将其视为“生财捷径”,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3名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
该案中,施某某、杨某某、陶某某合伙经营潮牌服装店,在未获品牌方授权的情况下,售卖假冒耐克、阿迪达斯、GUCCI等品牌鞋子876双,销售额达19万余元。此外,施某某伙同他人在另一店铺继续售假,短短5天售出假冒品牌鞋20双,销售额4400余元,同时囤积未售出鞋子350双,货值7万余元。经认定,上述鞋子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审查,该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3人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分别判处杨某某、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均适用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法院采纳该量刑建议,判决现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是每一个市场主体应尽的义务。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而且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经营者应筑牢诚信经营理念,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实际行动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拒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切莫贪图优惠低价,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不给假冒伪劣商家非法牟利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