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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则!直面刑罚执行“模糊地带”——解读最高检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03日 07:03:33  来源: 检察日报

原标题:明确规则!直面刑罚执行“模糊地带”——解读最高检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

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办案检察官向检察技术人员了解笔迹鉴定技术问题。

磐石市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调取社区矫正档案卷宗。

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模糊地带”,如今有了明晰边界——

■罪犯因同一事实再审后仍判缓刑,之前表现良好的考验期会不会“白过”?案例明确应予扣除,准确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让公平正义在“分毫”间彰显。

■罪犯带着未结旧案入监,新判决后减刑起始时间从何时起算?案例明确从最初服刑之日起算,有效防范因司法机关办案进度而让罪犯“吃亏”。

■再审改判导致原减刑裁定失效,新申请裁定减刑能否“躺赢”?案例强调必须对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进行实质化审查,一旦发现证明“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存疑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坚决“说不”!

缓刑考验期怎么算符合法治精神?带“旧账”入监何时能减刑?再审改判后,之前的减刑还算数吗?这些曾经困扰过一线检察官的问题,如今有了清晰答案。2025年12月30日,最高检发布的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聚焦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和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为刑罚执行的“最后一公里”划出了公平公正的明晰路径。

202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了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为这项工作提质增效提出意见。“此次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正是检察机关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王光月告诉记者,这批指导性案例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彰显法律的权威与公正,又体现对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向社会传递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信号。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时延安评价说:“这批指导性案例所解决的三个法律适用问题,是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偶有发生的。检察机关根据现行刑事法律及法理,从维护司法裁判权威和罪犯合法、正当权益的角度提出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

这批指导性案例究竟解决了哪些实践中的“争议点”?又将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带来怎样的指导价值?近日,记者邀请了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导性案例编写组相关负责人、案件承办检察官,展开深入解读。

一把“公平尺”

再审缓刑已过的考验期,依法扣除不“白过”

争议:因同一犯罪事实再审后仍宣告缓刑,已执行的缓刑考验期是否应扣除?

指导性案例明确: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再审后仍被判决宣告缓刑的,之前已经过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再审判决确定的缓刑考验期以内。

因同一犯罪事实再审后仍宣告缓刑,之前的社区矫正记录算不算数?这个问题曾让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陷入困惑,也让社区矫正机构犯了难。

2020年6月5日,吉林省磐石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徐某某自当月开始接受社区矫正。同年10月9日,吉林市检察院以原审判决定性不准、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2021年4月2日,磐石市法院经再审撤销原判决,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改判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这意味着徐某某要面临重复入矫、重回重点管控名单的处境。

“2021年4月21日,我们在开展走访工作时,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反映,像他这种情况是否存在重复入矫的问题。”吉林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副主任范媛媛回忆说,“社区矫正机构对于徐某某的情况也很困惑:之前的社区矫正是否还要执行,是否要重新建立社区矫正档案?”

经细致沟通后,检察官最终确认了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徐某某在2020年6月16日入矫后,已经接受了三个月重点人员矫正管理,不应重新被列入社矫重点人员,应该扣除一审判决生效后已矫正的9个月29天。

但检察机关很快发现,徐某某提到的缓刑考验期是否应当扣除的问题,存在着法律适用空白,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缓刑一般适用于罪行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司法实践中,一般被宣告缓刑后,往往是案结事了,很少出现再审情形,通常情况下也就不会出现考验期限的扣除问题。然而,本案中却遇到了这个问题:即原判适用缓刑,经再审仍判决适用缓刑。”范媛媛告诉记者。

“如果对已经经过的考验期不予扣除,对徐某某来说不公平。”范媛媛进一步解释说,再审改判减轻了徐某某的刑期和考验期,如果缓刑考验期重新计算,加上已执行社区矫正的9个月29天,再审改判将没有实质变化,他的考验期将近原判缓刑的四年,这就等于变相延长了考验期限,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符合缓刑制度设立的初衷。而且,徐某某在矫期间表现良好,矫正级别也已作出调整,由高风险降为低风险。

立足法治精神与公平公正,检察机关明确,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再审后仍宣告缓刑的,再审判决确定之日以前已经过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再审判决确定的缓刑考验期以内。最终,经检察监督,法院依法将徐某某已执行的9个月29天缓刑考验期在再审执行通知书中予以扣除,其缓刑考验期于2023年6月15日届满。

这一举措,不仅解开了徐某某的心结,更填补了缓刑考验期计算的法律适用“空白”,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这个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落实‘三个善于’——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的具体要求。”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委会办公室主任高翼飞向记者分析说,“刑罚执行应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检察机关在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责过程中,针对再审改判后仍判缓刑的情形,要审查《执行通知书》记载的缓刑考验期起止时间是否合法。发现对依法应当扣除的缓刑考验期没有予以扣除,检察机关要依法提出监督意见,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一本“明白账”

入监前未结案,减刑起始时间不“跑偏”

争议:原判决宣告以前已经立案侦查的罪行,在服刑期间作出新判决,减刑起始时间如何确定?

指导性案例明确:刑罚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对原判决宣告前已经立案侦查且罪犯如实供述的罪行作出新判决后,该罪犯首次提请减刑时,其减刑起始时间应当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因入监前未结案件被数罪并罚,首次减刑的起始时间该从哪天算?是从交付监狱执行刑罚之日起计算,还是应从其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司法解释的空白,曾让司法实践中出现“两种声音”。

2020年9月21日,陈某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21年1月27日入监服刑。在该判决宣告前一个月,陈某因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异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12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7年6月3日止(判决前先行羁押时间折抵刑期)。

2023年10月11日,监狱以陈某执行刑期二年以上、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请减刑,并抄送成都市检察院。

“当时我们在办理时,对陈某的减刑起始时间到底从何时开始计算是有些争议的。”成都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副主任袁芳告诉记者。

为何会有争议?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是,对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因漏罪或者入监前未结案件被数罪并罚的,如何计算减刑起始时间没有明确规定。

为了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精准办理减刑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对陈某是否符合减刑条件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了陈某两罪未并案审理的原因:在陈某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司法机关虽已掌握其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且陈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一直供认不讳,但因徐某案尚未判决,需待判决后方可对陈某定罪,故未与徇私枉法罪案并案审理。

“综合考虑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刑罚价值的平衡性、制度运行的稳定性,我们认为陈某入监前的未结案件,并非陈某过错所致,不利后果不应由他来承担,否则对陈某来说不公平。”袁芳介绍说,“陈某自入监以来能真诚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本轮次提请减刑考核期内共获得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罪犯服刑期间因入监前未结案件被数罪并罚,入监后没有阻碍诉讼的情形,不影响对罪犯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的评价。陈某自原判决交付执行之日起已执行二年以上,符合减刑条件。2024年1月29日,成都市检察院提出同意对罪犯陈某减刑的检察意见。

“当然,陈某因犯徇私枉法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我们在减刑幅度上也有所控制,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袁芳说。

据了解,陈某减刑监督案办结后,有关部门通过总结经验,统一了当地的执法标准。

高翼飞对记者解释说,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要从有利于维护刑罚执行的公正性、有利于稳定罪犯改造预期、有利于提升教育矫治效果的角度,来理解减刑起始时间的规定,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一道“防火墙”

再审改判后,原减刑裁定不“躺赢”

争议: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何监督重新裁定减刑?

指导性案例明确: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除再审宣告无罪的情形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及时报请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的裁定。对重新报请减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查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发现证明罪犯悔改表现的证据存在疑问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应当依法提出建议不予减刑的检察意见。

王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天津市西青区法院认定王某某构成自首,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12月,王某某入监服刑,服刑期间获得减刑一年,于2015年4月刑满释放。因被害人申诉,经检察机关抗诉,2024年1月22日,法院再审认定王某某不构成自首,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同时认定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刑期自2024年2月2日至2025年8月1日。

“我们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罪犯王某某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后,监狱没有及时报请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的裁定。”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刑事执行检察部检察官李玉玲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再审判决生效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的裁定。

“监狱没有及时报请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的裁定,于是我们监督监狱启动报请程序。”李玉玲表示。

监狱启动报请程序后就拟对王某某报请减刑九个月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时,检察机关并未对原减刑裁定结论简单确认,而是对王某某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这一查便查出了问题:反映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的《半年评审鉴定表》中的个人鉴定部分、思想汇报等5份自书材料,其中4份并非本人书写。

“我们经调查确定,王某某具有文字书写能力,不存在特殊原因导致不能书写的情形,王某某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李玉玲告诉记者,“因此,结合案件整体情况,我们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王某某不符合减刑条件,向监狱提出不建议对王某某予以减刑的检察意见。”

“在这个案例中,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对原减刑裁定的全面审查,依法提出了不予减刑的检察意见。”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吴飞飞告诉记者,“该案是这批指导性案例中唯一一件不予减刑的反向案例,体现了减刑中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展现检察机关全面履职的情况。”

“我们重点强调对重新裁定原减刑裁定的监督案件,应进行全面审查,加强调查核实,依法准确提出检察意见。”吴飞飞说,“该案强调对原减刑裁定进行全面审查的指导意义对于今后司法办案实践有着重要价值,体现了当前减刑案件实质化审理的需要。”

这三起案例,既是检察机关精准履职的生动实践,更是对“司法公正无小事”的生动诠释——从缓刑考验期的“分毫必较”,到减刑起始时间的“精准界定”,再到减刑证据的“严格把关”,每一次监督都凝聚着对公平正义的坚守,让刑罚执行既有法治的力度,更有法治的温度。

在时延安看来,刑罚执行实践问题错综复杂,如果仅靠刑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各种具体情形,立法机关显然是做不到的。“通过指导性案例的形式来解决法律规定‘所未及’的部分,正是发挥指导性案例功能的具体体现。”时延安表示。

中国法学会刑事执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吉喜:

最高检发布的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以刑罚执行监督为主题,是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提升刑罚执行质效”的重要体现。

这批指导性案例以“三个善于”为指引,涉及“因同一犯罪事实再审后仍宣判缓刑,已执行的缓刑考验期是否应扣除”“原判决宣告以前已经立案侦查的罪行,在服刑期间作出新判决,减刑起始时间如何确定”“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何监督重新裁定减刑”等三个问题。对于前两个问题,现行法律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批指导性案例触及了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明确了同类问题的处理规则。对于第三个问题,相关司法解释虽有规定,但是指导性案例更加突出了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应当关注同类案件中的减刑裁定,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实质化审查。

这批指导性案例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的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等方面对于办理类似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价值,对于保障作为刑事诉讼“最后一公里”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单鸽)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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