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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身“啄木鸟”,既“除虫”又“开方”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03日 07:03:16  来源: 检察日报

原标题:化身“啄木鸟”,既“除虫”又“开方”

“新制度全部落地执行了,各岗位流程也走得很顺利,企业现在经营得不错。”2026年1月15日,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检察官对余姚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回访,该企业负责人说。这得益于该院在办理该公司职务犯罪案件时同步开展的源头治理——

2025年7月,余姚市检察院连续受理两起关于该公司内部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销售经理周某在2023年3月至2025年5月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个人账户、微信截留货款,以虚假开单、收款不入账等方式,非法侵占公司资金170余万元用于个人高消费;无独有偶,同期,该公司仓储负责人王某伙同李某,利用仓库管理之便擅自变卖库存酒品,侵占货款13万余元。

一家公司短时间内接连发生两起“监守自盗”案件。办案检察官敏锐地察觉到系列案件的发生并非偶然,背后企业管理势必有漏洞。经深入排查,检察官发现该公司存在关键岗位权力过于集中、销售人员违规使用个人账户收款、仓储监控存在盲区、存货盘点流于形式、员工法治意识淡薄等多重风险隐患。

为让检察建议更接地气,更贴合企业实际,余姚市检察院召开了检察建议制发座谈会,除了详细了解涉案企业的需求,还特别邀请了具有企业权益保护经验的人民监督员一起“把脉问诊”。会上,人民监督员冯晓东直言:“检察建议的措施可以更通俗易懂且便于企业操作,选定采购供应商要逐级审批,销售合同里要明确收款账号,严禁员工用微信、支付宝私收账款,签劳动合同时应让员工签廉洁承诺书,用法律把规矩立起来。”

2025年9月,在人民监督员现场见证下,余姚市检察院向该食品公司送达检察建议书,从强化关键岗位监管、健全财务与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举报奖励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整改建议。

检察建议送达后,该食品公司高度重视、迅速响应,即刻推进管理软件定制、规章制度修订、法律教育培训等整改工作。之后,公司书面反馈整改成效,明确已落实关键岗位权限分级审批、销售仓储岗位两年轮岗,修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并设立内部举报渠道、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与此同时,司法办案程序有序推进。余姚市检察院依法对周某等3人陆续提起公诉,2025年10月16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4万元;2026年1月21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王某、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均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蒋杰 俞凌杰 蔡雨妗)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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