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部门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准入新规
近年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量过快增长,“内卷式”竞争日趋激烈,弄虚作假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侵蚀了环境治理根基,而且生态环境监测过程难以复现,事中事后监管难度较大,这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法定要求。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以下简称《补充要求》)。
据了解,《补充要求》从人员、管理、设施、场地等多个方面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提出了明确的、具体的、量化的要求。
人员方面,《补充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监测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具体条件;规定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数量不少于20人,仅从事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电离辐射、油气回收监测类别的监测人员不少于10人。
仪器设备和场所环境方面,《补充要求》强调技术防控的作用,规定仪器设备应符合生态环境监测国家标准和规范,具有防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功能;对租用或借用场所、设备设施期限进行明确规定,原则上应不少于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管理体系方面,《补充要求》强调全过程管理;规定实验室应使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监测过程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管理。
此外,《补充要求》还新增了基础检验检测能力要求,规定机构在申请13个监测类别中任意一个类别的检验检测资质时,应当具备的基础检验检测能力,确保监测机构能够完整完成某领域监测任务,防止不具备完整监测能力的机构仅申请单项能力资质混入市场。
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补充要求》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源头管理,强化对监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的刚性约束,筑牢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第一道防线”。
该负责人表示,《补充要求》进一步严格了准入条件,为与现行要求有序衔接,采取“新机构一步到位,老机构自然过渡”的方式施行。新申请机构应满足《补充要求》的全部规定;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在原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可继续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活动,但新增能力应满足《补充要求》的相应规定;现有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复查换证时,应满足《补充要求》的全部规定。(万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