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超速、酒驾驶不得 九起典型交通事故案敲响警示钟
近日,云南交警公布9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提醒广大驾驶人以案为鉴,提高遵规守法意识,做文明交通参与者。
案例一
10月2日9时30分,陈某某驾驶中型罐式货车从镇雄县一工地驶往镇雄县西环路,途经镇雄县公租房二组团十字路口处时,与行人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受伤死亡。
案例二
10月6日19时58分,谭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李某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座载乘李某梅)在昆明市官南大道路段相撞,致李某艳、李某梅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案例三
10月7日19时18分,施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理市宾川路一叉路口处,所驾车前部与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谢某某)前部相撞,造成甘某某受伤、谢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
案例四
10月7日,严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文山方向经兰马线驶往普者黑景区方向,当行驶至兰马线K2667+280m处时,与停在同车道人行横道前何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解某某)碰撞,造成何某某、解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案例五
10月8日2时45分,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何某梅行驶至昆明市雨龙路土桥村路口时,与何某坤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何某梅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六
10月13日15时50分,杨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勐公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勐公线K0+100m处时,与行人纪某某、周某某、郭某某、苏某某相撞,造成4名行人受伤,车辆受损。
案例七
10月22日6时29分,徐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呈贡区博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渔翔路交叉口时,遇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其前方同车道内行驶。徐某某所驾车车头与陈某某所驾车车尾相撞,致陈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八
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3人沿G326线由弥勒市城区方向驶往新哨镇,行驶至国道G326线K1196+400m处时,与对向王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后又撞上公路防护栏,造成小客车上的3名驾乘人员死亡、1人受伤。
经认定,事故发生原因系杨某驾驶车辆在限速60km/h的道路上以88km/h的速度超速行驶并驶入对向车道所致,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驾驶货车行经村庄、事故多发路段未降低车速,与事故发生有一定关系,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警示】 “十次肇祸九次快”,驾驶人一定要遵守限速规定,拒绝超速行驶。行经村庄、学校、岔路口、急弯陡坡等路段一定要主动降速,做好备刹,确保行车安全。
案例九
近日,卫某驾驶小型轿车载3人由沧源县勐角乡街子往勐角乡莲花塘村委会方向行驶。当日2时59分,卫某驾车行驶至芒勐路与白塔路交叉路口时,车辆冲撞路沿边坡,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经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卫某在夜间醉酒(血液酒精含量269.32mg/100mL)后驾驶车辆以约83km/h的速度超速行驶,行经T形路口转弯未减速碰撞山体所致,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警示】 酒后驾车“驶”不得,超速行驶危害大,驾驶人要时刻绷紧安全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行经转弯路段要提前减速、注意观察,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云南交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