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点燃迈向航运强国的法治新引擎
□ 吴 煦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商法。这部自1993年起施行的“航运基本法”完成了首次全面修改,新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订,立足于我国从航运大国迈向航运强国的历史新定位,积极回应时代发展之需,为航运贸易的高质量发展立规护航。
海商法是调整、规范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和涉外法律。三十多年来,这部法律在维护航运参与方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保障了我国海运事业的健康运行,支撑了国际贸易的顺畅往来,为我国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发展成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和航运大国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持续深化,航运领域面临诸多新情况新挑战。昔日的前瞻设计,在应对今日的新实践、新业态时,难免会显现出一些“力不从心”。一方面,数字浪潮席卷全球,电子提单、电子运单等数字化单证在实践中广泛应用,但现行法中却未对此明确规定,法律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航运业数字化转型的脚步。另一方面,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深入人心,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船舶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新要求。在此背景下,对海商法进行一场全面而深刻的修订,已不仅是法律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此次修订是立足当下、着眼未来的系统性工程,其积极意义与突出亮点主要体现在几个层面。首先,打破规则壁垒,有助于推动构建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新法最具突破性的修改之一,便是删除了原先第四章不适用于国内港口间运输的“除外条款”,实现了国际与国内沿海海上货物运输法律规则的“并轨”。这意味着,无论是国内沿海还是国际航线,除个别条款因制度差异不予适用外,将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则。这一变革解决了长期困扰业界的“同货不同责”问题,极大便利了航运企业统筹运营,有利于形成规则统一、竞争有序的现代航运市场体系,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法治举措。
其次,拥抱数字时代,为航运业插上“数字翅膀”。新法增设“电子运输记录”专节,正式赋予电子提单等数字化单证与纸质单证同等的法律效力。它明确了电子单证的签发、使用与转换规则,为航运业的全面数字化转型扫清了法律障碍。未来,贸易各方凭借电子提单即可完成货物提取与物权转让,将大幅减少纸质单证流转所需时间与风险,显著提升供应链效率,使我国航运贸易更具国际竞争力。
再次,彰显人文与生态关怀,绘就航运发展温暖底色。新法不仅关注效率,更强调公平与可持续。在权益保障上,其大幅提高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同时明确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或依照相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规定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保障海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后盾。在生态保护上,新增“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专章,确立了“污染者付费”的基本原则,并建立起强制责任保险与赔偿基金制度,为海洋生态筑起了严密的法治防护网。
最后,新法还展现出更加自信的对外开放姿态。它一方面积极对接国际最新公约与惯例,确保我国规则与全球通行做法相通兼容,如将航次租船合同归位于租船合同章;另一方面,完善了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在我国港口装货或卸货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强制适用我国法律,这增强了我国法院对相关案件的管辖权与我国法律的话语权,是推动涉外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
总而言之,新修订的海商法顺应时代潮流、回应实践需求、凝聚各方智慧,通过系统解决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痛点与堵点,不仅为我国由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迈进提供了更有力的法治引擎,也向世界展示了中国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全球航运治理的坚定决心。我们有理由期待,这部焕然一新的法律将在中国向海图强的宏伟征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作者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吴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