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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梦琳:秦岭生态的“守卫者”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02日 03:49:32  来源: 法治日报

原标题:周梦琳:秦岭生态的“守卫者”

▲ 2024年12月,周梦琳(左二)组织修复生态后,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

□ 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马金顺

□ 本报通讯员 崔豪

8月29日,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人民法院在高耀镇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后,该案审判长、主审法官周梦琳以案说法,对现场群众作了题为“呵护美丽兰花 守护秦岭生物多样性”的普法宣传。

“生态破坏在哪里,环资审判开庭就在哪里,生态修复跟进在哪里,普法宣传就开展到哪里”,这一做法既丰富了秦岭生态司法保护“洛南模式”的内涵,也诠释了周梦琳守护秦岭生态的担当与风采。

秦岭是我国的中央水塔,是中华民族的祖脉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象征。

周梦琳,现任洛南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她扎根基层30年,始终秉持公正司法理念,不断探索创新,用一个个生动案例,将人民法官的使命担当书写在秦岭的青山绿水之间,将司法为民的初心书写在人民群众心间。她被当地群众亲切地称为“金牌女庭长”、秦岭生态的“守卫者”。她被相关部门先后授予“中国生态文明奖先进个人”“全国模范法官”等多项荣誉。

初见周梦琳,她一头短发,果断干练,说话清晰爽快,又不失沉稳与儒雅。

“秦岭保护非法院一家之事,作为基层法官,你为何对秦岭如此上心?”《法治日报》记者问。

“一则我出生在洛南县,老家在保安镇,距秦岭草链岭不远,30多年来自己的人生轨迹始终在秦岭的沟沟坎坎,对其感情很深。二则作为一名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法官,对秦岭的深厚感情源自自身职业使命感,秦岭的生态价值是无可比拟和替代的,但又非常脆弱,我们也有损害秦岭生态的惨痛教训,这些驱使着我立志用法治力量给予呵护。”周梦琳满眼真诚。

在周梦琳看来,秦岭的一草一木,都是司法守护的对象。从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近10年,周梦琳觉得,她在秦岭生态司法保护中最值得骄傲的业绩,就是推动建立了全国首个“秦岭红豆杉司法保护基地”,为司法修复秦岭生态找到了一个替代性补植复绿的“根据地”。

2019年,作为当时环资审判庭的负责人,周梦琳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石某因非法采挖野生红豆杉被判处刑罚。秦岭红豆杉系陕西原生物种,有“植物大熊猫”的美称。“怎样依法收缴涉案野生红豆杉,交到哪里去,由谁来保护?”案子判决后的一连串问题让周梦琳彻夜难眠。为此,周梦琳多次深入辖区实地调研,积极协调寻找解决办法,最终,促成法院、林业局与AAAA级景区音乐小镇共建全国首个“秦岭红豆杉司法保护基地”。

作为集“司法修复”和“生态康养”于一体的立体式生态司法保护基地,其设立为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责任承担提供了新路径。据了解,目前已有10多起案件的被告人在基地补种秦岭红豆杉,该基地已成为陕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一面旗帜。不仅如此,周梦琳还先后成功审结商洛市首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商洛市首例野生兰花入刑案、商洛市第一例判赔“碳汇价值”环资刑事案等,为守护秦岭生态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在周梦琳30年的司法生涯中,有15年从事行政审判工作,是行政审判战线的“老兵”,她见证并参与了商洛市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的全过程。面对改革初期案件量激增、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的压力,周梦琳没有退缩。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的实际情况,她创新推出“四步走”工作法,即当面释法、程序告知、庭前指导、当庭肯定,促进行政负责人既出庭又“发声”,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为破解群众行政诉讼“取证难”的痛点,周梦琳推动洛南县法院发出商洛市首份行政诉讼律师调查令,方便律师依法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彻底改变群众“想告却拿不出证据”的困境。她创立的“五心”工作法——公心、真心、耐心、细心、平常心,成为团队处理“官民”纠纷的“金钥匙”。

创新实践树牢生态修复优先一个理念,立足秦岭南麓和洛河、丹江源头两个定位,聚焦修复、惩处、普法三项职能,突出政治、法律、社会、生态四个效果的秦岭生态司法保护“洛南模式”多次被中央省市媒体报道推广,打造的全国首个秦岭红豆杉司法保护基地,于2025年2月入选陕西省首批法治宣传教育实践中心。

2019年以来,洛南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连续5年保持100%。洛南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非诉行政案件560件,无一起错案、缠访闹访案件。

“荣誉虽多,但我心中装的是案件与事业。我愿继续守望秦岭,为民司法,不负时光,不负初心。”生于秦岭、长于秦岭的周梦琳像一团永不熄灭的法治之光点亮了秦岭的绿色未来,温暖了百姓的心房。

洛南县人民法院供图(孙立昊洋 马金顺 崔豪)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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