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称病不上班终被辞 起诉索赔法院驳回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房佳伟 张焕
挂名“上班”10年,被辞退时要求公司支付20万元赔偿金,能获支持吗?不久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驳回原告王某的诉求。
1990年,王某进入某公司工作。2014年起,他因身体原因不再上班,公司也未给他发放工资,他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及企业部分由他本人转给公司,再由公司代为缴纳。2023年,公司出台方案,清理停薪留职人员,对符合返岗条件的人员下发《限期返岗通知书》,通知其办理返岗或辞职手续。对既未返岗又未辞职的人员,由公司负责办理辞退手续。其间,公司多次联系王某,要求其返岗或办理解除名义劳动关系手续,后于2024年1月2日通过微信向王某送达《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他于当月28日前返岗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按照流程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但王某以身体不适等理由拒绝返岗,也未办理辞职手续。
2024年2月10日,公司依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同年6月14日,王某从公司领取此证明,但他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万元,被仲裁部门驳回。王某不服,向霍城垦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长期未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公司未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在形式上存续至2024年2月。王某收到公司的《限期返岗通知书》后,既未回应,也未返岗,连续旷工5日以上,公司依据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不构成违法解除,故对王某主张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该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关系需以实际履行为基石。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岗,应及时提交医疗证明等材料,与企业协商岗位调整或办理辞职手续。仅通过企业代缴社保维持“挂名”关系,却拒绝履行劳动义务,既违反了诚信原则,也难以获得法律保护。对于企业来说,用工管理须动态规范。对于长期离岗人员,应及时启动劳动关系审查程序;若保留用工关系,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若需解除合同,则须确保规章制度合法有效、通知送达完整留痕、旷工证据链完整。(潘从武 房佳伟 张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