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虚构投资获利诈骗他人钱财40余万七旬男子诈骗老年人被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本报讯 理财投资骗局不是年轻人的“专属陷阱”,老年人也难免怀有用养老积蓄钱生钱的逐利心理;诈骗犯罪分子不一定是熟稔使用信息网络的年轻人,也有可能是年逾古稀的老人。近日,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王某增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两名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被告人王某增(1954年生)通过租房认识了在玉环市楚门镇某村经营小卖部的被害人张某某(同为1954年生)。日常接触中,王某增虚构工程老板人设,逐步取得张某某的信任,谎称可以分工程股份给张某某进行投资获利。当年7月至次年2月,王某增陆续以投资工程、交税、办银行卡领工程款需先存款等为由,多次在上述小卖部骗取张某某现金共计27万元用于挥霍。
2024年8月至9月,王某增以上述相同方式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当年9月至次年1月,王某增陆续以投资工程、投资买载土车、工人受伤急救需要、工地上车辆出事需要处理等为由,在玉环市多次骗取陈某某现金共计19.9万元用于挥霍。上述期间,陈某某经催讨后追回2万元。
2025年4月,王某增在玉环市清港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过程中,王某增的辩护人对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王某增犯诈骗罪的定性和事实没有异议。其认为王某增自愿认罪,且已年满70周岁,请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王某增诈骗金额未满50万元,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某增曾多次因犯诈骗罪被刑事处罚。本案中,王某增诈骗金额共44.9万元,其中27万元系诈骗老年人财产,案发后绝大部分被骗资金无法追回,其犯罪行为已严重影响到老年人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被告人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综合考量王某增系累犯的从重情节及当庭认罪等酌定从轻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王某增服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王叶倩 蔡淑涵 王经展)(王叶倩,蔡淑涵,王经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