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法治频道 >> 法治新闻 >> 正文
哥哥诉请弟弟全额返还让其代管的钱获支持法院: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应依法全额返还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01日 07:21:34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哥哥诉请弟弟全额返还让其代管的钱获支持法院: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应依法全额返还

梁心慈 作

本报讯(记者 蔡蕾 通讯员 孙思)日常生活中,人们出于信任将财产交由亲友代管的情况屡见不鲜,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少。近日,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被告全额返还,为“亲情与法律的边界”作出明确注解。

张某常年在外务工,因未婚未育,其将未来的生活保障寄托在攒下的工资上。2006年起,基于对亲弟弟的信任,张某陆续将工资存款交由弟弟和弟媳代管,并口头约定“用钱时随时支取”。截至2022年,张某交由弟弟、弟媳保管的存款累计14.8万元。相关转账记录及张某弟弟、弟媳出具的保管证明记录了这笔款项的由来。

但后来张某发现,当其因住院治疗等急需用钱,从弟弟、弟媳处取钱时变得十分困难,二人总是以张某“年纪较大不宜保管”“未婚未育,养老保障”等各种理由推托。张某多次试图取回自己的存款,但均被弟弟、弟媳以各种借口搪塞、拒绝。多次沟通无果后,2023年,张某将弟弟、弟媳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4.8万元存款。

被告辩称,钱确实由二人保管,但张某之前已经取走4万元,现在只剩11万元左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以及应返还的财产数额。其一,关于法律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张某与弟弟、弟媳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结合转账记录等证据,可认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寄存人要求返还时,保管人应当依法返还。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

其二,关于返还数额的认定,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主张张某已支取4万元,却未能出示任何转账记录、收据或沟通凭证等有效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弟弟、弟媳返还张某14.8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张某弟弟、弟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亲友代管财产本是基于信任的互助行为,却常因“碍于情面”不立字据、不留凭证导致亲情破裂、财产受损。此类纠纷中,法律对保管合同的界定清晰明确:保管不等于占有,保管人仅负责财物的妥善保管,无权擅自支配,寄存人则有权随时要求返还。

委托亲友保管财产时,务必做好三点:一是优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管财产的金额、种类、保管期限及支取、返还方式等关键信息,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二是留存关键凭证,转账时做好备注,妥善保存保管证明,不轻易删除涉及财产的聊天记录、录音等;三是明确权利边界,即便亲属之间,也应厘清“保管”与“占有”的区别,守住权利边界才能兼顾亲情与财产安全。(蔡蕾,孙思)

责任编辑:小云
关注云南发布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网微博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