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积极参与虚开税票犯罪活动一公司员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获刑罚
本报讯 又到一年求职季,高校毕业生们初出校门、初入社会,面对求职路上的风险缺乏法律意识和防范自觉,稍有不慎便容易误入歧途,沦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不仅断送职业前程,还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杜某因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杜某从大学毕业后入职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担任会计职务。该公司主要业务是给一些小公司、小企业做代理记账、报税、开票、代理工商登记与变更等工作。任职期间,杜某明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已判决)利用周某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十余家“空壳公司”作为上游开票公司为七家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在周某的要求下积极参与,不仅有直接开票行为,而且还为周某等人的开票行为提供支持配合。经司法审计查明,杜某任职期间,参与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0余张,税额合计人民币240余万元。上述发票已全部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后杜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鉴于其系从犯,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一审宣判后,杜某不服,提出上诉。
因二审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标准发生变化,导致原判量刑不当,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鉴于其系从犯,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最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仇春子 肖潇)
唯有坚守法律底线、杜绝侥幸心理,才能行稳致远,在合法合规的职业道路上实现人生价值。在此提示广大求职者:首先,求职过程中务必擦亮双眼,面对高薪诱惑,要理性分析其合理性与风险,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务必“反向背调”,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平台核查公司资质,若发现存在“一人控制多家公司”“公司业务流水与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等异常情况,应保持高度警惕。其次,入职后应加强自我保护,第一时间学习了解所在岗位与行业的法律法规,明确行为边界,确保本人经手的各项业务合法合规,遇到模糊或者可疑的业务要求时,主动查阅相关法律条文或者向有关部门咨询,切勿盲目执行。最后,一旦察觉公司存在“大量开具无实际交易的发票”“要求员工操作多家公司账户”等违法犯罪行为迹象,应立即停止参与并留存证据,及时向税务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切忌抱有“只是执行老板命令”“不直接获利就无责任”等错误观念,避免因拖延、妥协沦为犯罪链条的一环。(仇春子,肖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