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多维把握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诉”的精准性
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应当做实做细做强各个办案环节,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保障公益诉讼检察行稳致远。当前,个人信息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存在诉讼请求类别过度集中、内容较为笼统与粗放、不同检察机关司法尺度不一等问题。笔者结合承办多个精品案例、典型案例的实践经验,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个击破影响诉讼请求精准性的难点问题,实现诉讼请求的统一化、协调化和精细化。
一是审慎提出赔偿性诉讼请求。其一,关于损害赔偿金能否与刑事罚金同时适用的问题,应厘清损害赔偿金与刑事罚金的法律依据及设置目的,击破两者同时适用视为“重复处罚”的面纱。同时,应当认识到,相较于金钱赔偿诉讼请求,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普遍提起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对被告的惩戒及社会警示效果甚微。因此,提起精准的公益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具有现实必要性。其二,应谨慎探索惩罚性赔偿。司法实务中,已有在个人信息领域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案例。但是,惩罚性赔偿相较于补偿性赔偿具有更强的公法性,其司法适用应有严格的约束,受“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限制,应仅针对危害特别严重或者性质特别恶劣的行为适用。
二是合理提出赔礼道歉诉讼请求。其一,当事人已负刑事责任的,提起赔礼道歉诉讼请求的必要性不大。对于侵权人已受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本身已经宣告被告行为的违法性,加上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和新闻媒体的报道,已经发挥威慑和教育功能。相比之下,赔礼道歉的威慑或阻遏效果几乎无关紧要。当然,对于侵权人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并未承担实体刑事责任的,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包含赔礼道歉,符合该请求设置的应有之义。其二,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未满18周岁的,不应提起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若是要求未成年人公开赔礼道歉,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其三,应合理确定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范围。民事法律法规不会对在何种媒体、何种范围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作出过于细化的规定,但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具体且具有可执行性。应当结合涉案侵权行为的区域范围、方式确定如何公开赔礼道歉。原则上,若侵权行为地在一省之内,可以提出在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若侵权行为跨区域或情节严重,则可以要求在所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媒体或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至于平台应为纸媒还是网媒,也应结合具体的侵权情节针对性提出。如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重庆市消委会起诉扬X公司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下称“扬X案”),侵权公司在其自媒体上非法传播了大量公民信息,社会影响恶劣,原告诉求之一就是要求其在实施侵权行为的自媒体上公开道歉。
三是灵活提出恢复原状诉讼请求。对于损害难以量化或被告没有经济赔偿能力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探索赔偿损失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通过提出公益劳动、公益活动、发送公益保护短信等诉讼请求,实现对受损公益进行最大程度修复。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后全国首个判决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扬X案”首次提出以公益行为修复公益损失的诉讼请求。在该案侵权收益与实际损害均无法量化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结合被告企业经营现状,建议原告重庆市消委会让被告企业结合自身特长来修复公益,在弥补受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亦不过分加重被告的民事责任。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判时评价,此诉求与单纯的金钱赔偿相比,更能实现惩治与修复相结合的目的,对社会公众亦有教育、指引意义。对于具体恢复原状诉求的评估与确定,检察机关可通过引入“外脑”客观判断具体诉讼请求的科学性,通过部门协作、听取专家意见、召开听证会等方式,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分论证,以确保案件质效。此外,应当将公益劳动、公益活动、发送公益保护短信等诉讼请求,认定为“恢复原状”的具体形式,而不必强求一定要和违法所得金额对应。
四是精准认定多名被告的特殊责任关系。其一,多人共同侵权案件中,不应简单适用完全的连带责任。在共同侵权中,如果一方明显过错较小,只是发挥了辅助作用,可以部分连带责任的方式提出诉讼请求。如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办理葛某某等5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的起诉书中提出,被告任某某等4人系按照葛某某的组织安排实施侵权行为,应在其各自实施侵权行为的范围内与葛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其二,若个人信息公共利益的侵权人是未成年人,如何既保护受损公益又兼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是具体司法办案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民法典第1188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侵权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处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未区分是财产责任还是行为责任,应视为对财产责任、行为责任均普遍适用的一般规定。在确定被诉对象时,因民法典还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故应将未成年人也列为被告。总而言之,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提出诉讼请求时不应突破法律的规定简单要求未成年人一并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实践中仍可以鼓励未成年侵权人主动承担在其民事行为能力以内的行为责任。
五是立法完善与跨区域标准统一。一方面,加强公益诉讼的立法完善与司法指引。首先,可考虑在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中明确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通用规则,对公益损害赔偿甚至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进行设计。其次,可由最高法、最高检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司法指导性文件以及发布指导性案例,对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适用条件、具体赔偿数额认定、与刑事罚金和行政罚款的关系以及赔偿金最终归属等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直接、有效地解决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的分歧与争议。另一方面,可探索开展毗邻地区“统一诉讼标准”。不同地区检察机关对案件存在认识分歧,可能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知。特别是毗邻地区,应当协同细化法律适用标准、强化案件协同办理、开展毗邻地区一体履职工作试点,最大限度做到检察环节同案同处、同案同罚。2023年11月,最高检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川渝检察机关要协同打造区域法治一体化高水平样板。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与四川省资阳市检察院在协同办理陈某某跨川渝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时,最高检全程督导,而该案探索的“属地立案+协同调查+统一诉讼标准”模式,为跨省域公益保护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