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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的优化路径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0日 07:34:00  来源: 检察日报

原标题:健全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的优化路径

社会危险性是逮捕必要性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在当前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实践运行切实有效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是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提升逮捕科学性、客观性的必然要求。

结合类案提升评估因素赋分的科学性。从当前各地的试点探索来看,大部分评估因素能够形成共识,存在差异的地方就在于各因素的赋分值和赋分方式,这也直接影响到最后的评估结果。若对所有类别罪名都适用同一套赋分数值其实是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的,对于不同罪名,各评估因素对社会危险性的反映程度是不一样的。如对侵财类罪名来说,退赃退赔所占分值一般应比其他罪名中所占分值大;又如对故意伤害罪来说,取得被害人谅解所占分值在该罪名所有评估因素中应当居前列。因此,需要结合本地实践和系统数据,将运用数字建模推导出各因素的分值作为一般评估指标,再根据常见罪名的不同特点设置特殊评估指标,如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逃逸的、盗窃罪中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通过一般与特殊的结合适用,提升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结合个案设置量化评估外的补充机制。通过量化评估得出的结论,系是否批准逮捕的重要参考,一般应当适用,但对于个别案件来说,量化评估的结果可能并不完全科学,此时应当允许检察官作出与评估意见相反的决定,但需要在审查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并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报检察长决定。同时,对此类案件,应当定期进行分析,实行一案一评估,作为指标及赋分调整的依据。保证既防止量化评估的机械适用,也不让量化评估成为一纸空谈。

建立量化评估动态调整机制。充分运用社会学习理论发掘新的可能影响社会危险性的因素,综合评估后将其作为一项因素进行赋分,提升量化评估的精准性。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进程,案件的具体情况会不断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原本存在的危险可能会消失,原本不存在的危险可能会出现,因此应当将量化评估覆盖至刑事诉讼全流程,不仅应用于审查逮捕时,也应拓展至后续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中。

应用数字赋能量化评估机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中嵌入量化评估模块,智能化勾选、打分、评估,减少系统外操作。发挥大数据分析作用,对本地区近年来的逮捕案件情况按照罪名、情节、是否批准逮捕等维度进行归纳分析,发现最为突出的社会危险性因素,总结各类因素对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为评估因素的赋分提供依据。建立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案件数据库,以省为单位收集好数据源,按照量化评估因素设置关键词,方便办案时承办人查询类案的评估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一是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通过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等方式形成对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的共识,增强办案人员收集社会危险性证据的意识,将社会危险性认定的关口前移至公安机关,通过检警双层把关机制增强社会危险性认定的全面性。同时,通过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审查逮捕继续侦查、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将逮捕、起诉、审判标准向侦查前段传导,最大限度减少因证据问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的情况,提升量化评估的准确性。二是完善非羁押人员监管机制。一方面由上级公安机关对异地非羁押强制措施的执行进行统一规定,引导加强重视,确保履职到位;另一方面完善惩戒制度,以具象化违反后果的方式强化非羁押强制措施的约束力;另外,探索建立智能监管平台,实现“云监管”。

保障各类主体的参与权。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在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过程中,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提升量化评估指标的全面性和科学性。二是强化社会危险性说理,一方面,对不捕案件特别是经过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案件,应当在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中详细说明理由,通过证据—社会危险性因素—评估分数一一对应的方式进行论证,提升说服力;另一方面,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阐明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理由,特别是对矛盾突出的案件,更要从证据角度和法理层面,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应用好群众语言,增强决定的透明度,减少不稳定因素和不必要误解。三是完善检察听证制度,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审查听证模式,对犯罪嫌疑人经评估拟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公开听证,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申请的,应当开展公开听证。公开听证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具有专业知识的听证员参与,对涉及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证据进行出示并进行辩论,检察机关进行补充说明,最后由听证员讨论后发表意见,作为检察机关最终决定的有力参考,这样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升量化评估的公平、公开、公正性。

探索品格证据在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中的适用。品格是指对某人的性格倾向或某种一般性的品格特征,如克制、心平气和等方面性格特征的一般性描述。结合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法律逻辑,行为人的品格实质上反映了其是否有再犯罪的风险和诉讼风险,因此可以参照应用为量化评估指标。在实践中,可以由侦查人员收集行为人的品格证据,也可以在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置社会调查员,选用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担任,专门负责走访行为人的近亲属、邻居,以及其所在的居(村)委会、工作单位,进行综合分析,制作调查报告移送至检察机关。另外,还可以探索融入心理测试,提升品格认定的全面性。

(作者单位: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李兴瑞)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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