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法治频道 >> 法律服务 >> 正文
【以案释法】云南广播电视台严正声明:有社会机构及人员假冒我台名义对外发函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5日 18:32:47  来源: 云南网

 

  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进行时,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近期,云南广播电视台发现多起社会机构及人员假冒云南广播电视台名义,向有关地区机关单位、学校等发函要求对接的事件。对此,云南广播电视台严正声明:上述函件并非云南广播电视台发出,函件涉及的相关活动均不是云南广播电视台举办或参与的。

  云南广播电视台郑重声明:

  一、上述函件并非云南广播电视台发出,函件涉及的相关活动均非云南广播电视台举办或参与。

  二、对上述侵犯云南广播电视台合法权益、误导社会公众的违法行为,云南广播电视台予以强烈遣责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在此提醒社会各界及广大观众、听众、网友提高警惕,注意甄别,切勿上当受骗。如发现类似组织、机构、人员或相关行为活动,可以直接向有关执法机关举报。

  以案释法嘉宾点评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的杨恩斌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称权。因此,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法人、非法人名称的行为,构成以假冒方式侵犯他人的名称权。本案中,相关人员在未取得电视台授权情况下,擅自使用电视台的logo、假冒电视台名义从事相关商业活动,构成对电视台名称权的侵权,电视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相关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如查证属实,相关侵权主体需要承担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另外,如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行为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责任编辑:孙寅翔
关注云南发布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网微博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