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进行时,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近期,云南广播电视台发现多起社会机构及人员假冒云南广播电视台名义,向有关地区机关单位、学校等发函要求对接的事件。对此,云南广播电视台严正声明:上述函件并非云南广播电视台发出,函件涉及的相关活动均不是云南广播电视台举办或参与的。
云南广播电视台郑重声明:
一、上述函件并非云南广播电视台发出,函件涉及的相关活动均非云南广播电视台举办或参与。
二、对上述侵犯云南广播电视台合法权益、误导社会公众的违法行为,云南广播电视台予以强烈遣责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在此提醒社会各界及广大观众、听众、网友提高警惕,注意甄别,切勿上当受骗。如发现类似组织、机构、人员或相关行为活动,可以直接向有关执法机关举报。
以案释法嘉宾点评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的杨恩斌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称权。因此,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法人、非法人名称的行为,构成以假冒方式侵犯他人的名称权。本案中,相关人员在未取得电视台授权情况下,擅自使用电视台的logo、假冒电视台名义从事相关商业活动,构成对电视台名称权的侵权,电视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相关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如查证属实,相关侵权主体需要承担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另外,如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行为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对其进行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