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之光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法治频道 >> 天平之光 >> 正文
取已故亲人银行存款遭拒 法院:判决银行返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1日 18:14:00  来源: 云南网

亲人离世后,家人持其生前的存款单向银行取款,可银行以未取得继承权为由拒绝返还存款……日前,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起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该案中,甲和乙系夫妻关系。2017年底,乙与某银行签订《定期存款协议书》,约定由乙在该银行开设定期存款账户,存款金额190万元,期限为5年。当天,乙按约定在银行存款190万元。之后,乙患病,病危期间,在A某和B某的见证下,录制视频立下一份《遗嘱》,由甲完全享有夫妻共有房产及本案定期存款190万元的继承权。乙在立完遗嘱后不久便病故。《定期存款协议书》约定的存款期限到后,甲持乙的死亡证明、遗嘱、结婚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提取该笔存款时,银行以甲未取得乙继承权证明书为由,拒绝向甲支付该笔存款的本息。于是甲将银行诉至文山市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甲提交的乙所立遗嘱系代书遗嘱。在乙立遗嘱时,已有A某和B某两人见证,其中A某代书,乙、A某、B某均在遗嘱上签名盖印,注明了时间,并对乙立遗嘱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视频录制并制作了光碟存档。乙所立的遗嘱系合法的遗嘱,甲系乙在银行的定期存款190万元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提取该存款本息的权利。故判决银行返还甲190万元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应慎重处理。(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该案中,由于乙已故,甲无法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对乙的遗嘱真实性无法进行审查,故甲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判处。本案对有相似情况的公民办理取款手续有一定参考意义。

新闻助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云南网记者 夏方海 通讯员 何秋杰

责任编辑:杨春萍
订阅《春城手机报综合版》,发送CCZH到10658000(5元/月)
订阅《春城手机报》:娱乐版发送CCYL到10658000 (3元/月)
关注云南发布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