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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两场直播只卖了一单 客户退款未果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1日 09:48:09  来源: 云南网

 

  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进行时,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今天我们来关注法院庭审的案例,网络直播带货给消费者带来了全新的购物体验,许多商家也想通过购买直播推广服务来吸引更多消费者关注和购买产品,然而,我们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就是因购买直播推广服务引发的纠纷。

  “半个月直播两场仅卖出了一盒,两场只有一单,可以证明我方对于两场直播均不满意。”0526原告诉称,2021年6月2日,他与一家传媒公司设置在云南的分公司签订了《短视频销售协议》,协议约定,该公司在半年的时间内要提供40场视频直播推广服务,服务费为40000元。“合作方式是我方寄样到他的主播那个地方去,主播来进行直播,我方不出人。”0935原告称,五场直播的效果不甚理想,其中两场直播仅卖出了一单货,与预期相差甚远,原告隧与被告协商退款,但被告既不同意退款,也不继续履行协议,此后,更是不回复任何信息。原告认为被告方直播安排效率太低,与该传媒公司云南分公司协商退款,被告未同意退款,也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后甚至不再回复原告任何信息。原告遂将某传媒公司及其云南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服务费。

  释法嘉宾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李丽玲:原告想通过购买直播服务的方式对其产品进行推广,但是在签订具体合同时却给今后的合同履行埋下诸多隐患。法官审理后发现,原告作为购买服务的一方,却在签订合同时作为乙方被动接受甲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且合同中大多数条款都对乙方不利。比如在合同中约定了:"甲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合作,乙方所缴纳的套餐费用不退还……由于主播排期直播为甲方内部管理事项,并事先经得乙方同意,乙方应服从甲方直播安排……如合同期内未完成直播场次,合同期限顺延,直到场次完成交付为止。"释法嘉宾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李丽玲:对于直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时限 内容 平台流量等核心信息约定不明或采取较为宽泛的约定,最后在违约部分赋予了对方单方解除权,但对于因对方违约该如何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案件立案后,法官尝试对原被告双方调解,但由于始终无法联系上被告,经公告送达后,法院最终进行了缺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基本上致使原告直播推广销售的目的不能实现,故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同时,剩余未提供服务的35场次,即对应合同价款35000元应由某传媒公司退还原告。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普法强基:什么是法定解除权?

  法官审理后发现,虽然原告签订的合同对自己一方有诸多不利,但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该案就适用这一规定,那么什么是法定解除权呢?继续来看法官以案释法。

  法官介绍,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合同解除程序的规则。一般来说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合同的约定解除,包括当事人双方事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以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形。释法嘉宾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丽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发生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生效的合同关系。释法嘉宾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李丽玲:那么根据这一条,原告据此向人民法院诉请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法官介绍,解除权为形成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也就是说,依法单方通知解除合同,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即可产生解除合同的效果。法官介绍,上述案例中,原告因此诉请解除合同外,还请求被告返还剩余未提供服务对应的合同价款,就是依据该条款作出的判决。法官也提醒各位商家,直播推广服务作为一种新兴服务,其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与普通服务行业相比有诸多特殊性,在签订服务合同时须针对这些特性作出进一步明确的约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增加诉讼成本。

责任编辑:孙寅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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