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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就碳排放配额交易下“设施”的认定标准进行诠释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9日 11:20:2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欧盟法院就碳排放配额交易下“设施”的认定标准进行诠释

《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指令》第2条第1款规定,本指令适用于附件1中列明的活动,包括在相关设施中的燃料燃烧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同时,《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指令》第3条(e)项将“设施”界定为一个固定技术单位,该单位进行附件1中列明的一个或多个活动(以下简称附件1活动),或其他与附件1活动有技术相关性及影响排放和污染的直接相关活动。

实践中,对于相关技术单位是否符合“进行其他与现场活动有技术相关性的直接相关活动”以及“进行影响排放和污染的直接相关活动”这两个标准故而构成设施争议较大。在2021年11月11日判决的“德累斯顿—维尔施多夫能源供应中心诉德国政府案”中,欧盟法院就“进行影响排放和污染的直接相关活动”这一设施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诠释,并认定不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的制冷机等附属单位可以构成设施。现对该判决简介如下。

基本案情

德累斯顿—维尔施多夫能源供应中心(以下简称德维能源中心)负责经营一家热电联产厂,该厂包含制冷机等附属单位。该厂生产80摄氏度的热水和蒸汽,这些热水一方面被供应给格罗方德半导体公司,另一方面则与蒸汽一道被供应给该厂的制冷机,以便向格罗方德半导体公司提供用于半导体生产的5摄氏度或11摄氏度的冷却水。该厂已被纳入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体系。

2012年1月19日,德维能源中心向德国排放交易管理局申请免费发放碳排放配额。后德国排放交易管理局分别于2014年2月17日和2017年4月28日作出决定,向德维能源中心免费发放78267吨碳排放配额,主要理由之一是根据《德国碳排放配额交易法》的规定,尽管作为德维能源中心热电联产厂附属单位的制冷机并不进行碳排放,但该制冷机仍构成设施,并因此应纳入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体系之内。

因德国排放交易管理局的决定导致德维能源中心有权获得的免费碳排放配额减少,德维能源中心遂以德国排放交易管理局为被告,向柏林行政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本案涉及《德国碳排放配额交易法》的相关规定与《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指令》是否相符的问题,柏林行政法院遂决定中止本案诉讼,并请求欧盟法院就相关问题作出先予裁决,其中一个问题是《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指令》的相关规定是否禁止《德国碳排放配额交易法》有关允许将诸如制冷机等不进行碳排放的附属单位涵盖于设施范围之内的规定?

欧盟法院的判决

2021年11月11日,欧盟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在判决中,欧盟法院认为,根据《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指令》第3条(e)项有关“设施”的定义,同时结合案涉制冷机并不进行附件1活动之事实,案涉制冷机只有在满足该指令第3条(e)项规定的“设施”的两个标准,即“进行与现场活动有技术相关性的直接相关活动”,以及“进行影响排放和污染的直接相关活动”的情况下,方可涵盖相关设施的范围之内。

关于“进行与现场活动有技术相关性的直接相关活动”这一标准,欧盟法院认为,该标准应解释为案涉制冷机的活动与相关设施中进行的附件1活动直接相关,并且,该直接相关性已为技术相关性的存在所证实。

关于“进行影响排放和污染的直接相关活动”这一标准,欧盟法院首先注意到,根据《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指令》第3条(b)项有关排放,是指从相关设施向大气释放该指令附件2中列明的温室气体之规定,可以认定,该标准所指的“排放”系指碳排放。

欧盟法院接下来注意到,一方面,“进行影响排放和污染的直接相关活动”这一标准并未要求相关活动本身应进行碳排放,而仅仅要求相关活动影响碳排放;另一方面,该标准亦未要求相关活动对碳排放和污染产生实际影响,而仅仅要求相关活动可能影响碳排放。据此,在“进行与现场活动有技术相关性的直接相关活动”这一标准已获满足的情况下,那些可以影响附件1活动的碳排放水平之活动,可以与附件1活动一道为同一设施所涵盖。

上述结论可以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目标和经济逻辑得到印证,因为碳排放配额交易体系的目标,是将温室气体排放减少至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其最终目标是保护环境。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经济逻辑,则是鼓励该体系的参与者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降至分配给其的碳排放配额之下,从而令该参与者能够在其他参与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大于分配给这些参与者的碳排放配额的情况下,将多余的碳排放配额出售给这些参与者。

欧盟法院同时注意到,根据《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指令》的相关规定,该指令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及使用最为有效的技术以提高能效。而在相关运营商进行附件1活动的水平,以及由此导致的碳排放水平取决于未为附件1涵盖的相关活动,即使该活动本身并不产生碳排放,仍应鼓励相关运营商提升其效率,以减少其与附件1活动相关的需求,并因此减少该等活动的碳排放。

具体到本案中,在案材料显示,德维能源中心热电联产厂的部分热能生产,系为满足作为该厂附属单位的制冷机的需求而进行。在此情形下,该制冷机的需求决定了该厂的活动水平,并因此决定了该厂的碳排放水平。有鉴于此,该制冷机有可能对碳排放和污染产生影响,并因此有可能与热电联产厂一道构成《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指令》下的设施。

综上,欧盟法院认为,对于柏林行政法院提出问题的答复是,《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指令》的相关规定并不禁止《德国碳排放配额交易法》有关允许将诸如制冷机等不进行碳排放的附属单位涵盖于设施范围之内的规定,但条件是这些附属单位满足《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指令》第3条(e)项规定的标准,特别是这些附属单位可能对碳排放和污染产生影响。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张 燕)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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