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舞蹈老师跳槽 被原公司诉赔16万元 法院:竞业限制并非对每个劳动者都适用
小丽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离职后会被原公司起诉到法院。
2018年4月,小丽应聘到A公司担任兼职舞蹈老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除了劳动报酬等内容外,合同中还特别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小丽在合同期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同类培训机构兼职。如果小丽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按离职前一年全部收入的5倍为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此,按照约定,A公司每月发给小丽竞业限制补偿金200元。
2019年5月,A公司发现小丽出现在B舞蹈工作室的宣传资料上,同时小丽在朋友圈也转发了相应内容。A公司主管找小丽谈话后,小丽主动提出离职,并于2019年7月离开了A公司。
小丽原以为离职后,事情就这样过去了。未曾想,A公司向浙江景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不服仲裁决定,A公司又向景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小丽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2021年6月30日前不得在景宁县域内的培训机构从事商业性舞蹈教学,同时返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800元并支付违约金16.2万元。
近日,景宁县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小丽返还已领取的28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求。
释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小丽系A公司兼职舞蹈老师,既非高级管理人员,也非高级技术人员,同时不属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人员,不属于竞业限制的对象。因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中的竞业限制内容超出了竞业限制范围,随意扩大竞业限制的人员,限制了普通劳动者的就业权利,该竞业限制约定应当依法认定无效。A公司要求小丽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及支付违约金16.2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但从A公司提供的工资条等证据可以认定,小丽每月领取的工资中包含了2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小丽应当返还已领取的2800元。
随着人才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竞业限制约定已经成了劳动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企业往往会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不得从事竞业工作,以保守商业秘密,避免不正当竞争。但竞业限制范围不能随意扩大,成为离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枷锁。
林海龙(林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