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户口在房产处就可长期居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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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居住的房子是单位分配的公房,3个儿子未结婚前都居住在此。二儿子和三儿子婚后都搬走了,大儿子仍和我住在一起。多年前房改时,我买下了这处房子,拿到了产权证。因为这套房子,我和大儿子产生了矛盾,他表示他的户口在此处,他依法享有居住权,可长期居住。他还说,这套房子将来如果作为遗产分割,他是长子应得到照顾,多分一点。请问,他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谢先生
谢先生:
你大儿子的两个说法都没有法律依据,是不成立的。
他的户口在这处房产中,并不代表他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只有房产证上列明的所有人,才可处分这处房产。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
也就是说,并不是有户口就代表有居住权。
至于继承问题,如果你未订立遗嘱,遗产将按法定继承方式分配给继承人。你的3个儿子属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来说遗产应均分。